环境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法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0 14:33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目的是发展环境生态保护的公益事业。从法学视角出发完善环境公私合作治理模式有利于促进环境合作治理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但目前我国环境公私合作治理存在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环境合作治理普遍存在轻视运营的现象、环境合作协议的纠纷解决适用法律困难以及环境合作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导致此困境的法律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从立法方面来看,环境合作治理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实体规定不合理,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位;从执法层面来看,环境合作治理中的执法主体权责划分不明确,执法不规范以及配套执法措施不完善,执法队伍专业素质不高,从而导致政府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最后从司法层面来看,法律规范以及学界对环境合作协议的定性不明确,致使环境合作协议纠纷解决适用法律困难。因此相对应的,主要从立法、执法以及纠纷解决三方面对环境合作治理模式予以完善。在立法方面,应当解决法律规范间的冲突,完善环境合作规范的实体规定,完善税务优惠、项目融资以及项目退出等条款和制度,激励社会资本方参与环境合作项...
【文章来源】:广州大学广东省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二、国内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内涵
一、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概念
二、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特征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基础
一、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规范基础
第三节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必要性
一、促进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
二、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
第三章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存在的困境
第一节 环境合作普遍存在轻视运营现象
第二节 环境合作协议纠纷解决适用法律困难
第三节 环境合作项目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足
一、环境合作项目收益低且税收优惠不到位
二、环境合作治理项目融资门槛高
三、环境合作治理项目存在退出困难现象
第四章 环境合作治理存在困境的法律原因
第一节 在立法层面法律规范不健全
一、环境合作治理相关法律规范间存在冲突
二、环境合作治理相关实体规定不合理
三、环境合作治理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位
第二节 在执法层面政府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
一、执法主体权责划分不明确
二、政府执法行为不规范
三、执法队伍专业素质不足
第三节 在司法层面纠纷解决法律适用困难
一、法律规范对环境合作协议的定性不明确
二、学界对环境合作协议的定性存在分歧
第五章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政府中心观念的转变
一、改变政府中心观念
二、增强社会资本方的独立性
第二节 落实环境治理合作主体权利义务配置
一、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
二、政府的权责配置
三、社会资本方角色定位的转变
四、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配置
第三节 完善环境合作治理法律规范
一、健全环境合作治理相关法律体系
二、完善环境合作治理的实体规定
三、完善环境合作治理的激励配套制度
第四节 规范环境合作中政府的监督执法
一、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公私合作监督机构
二、完善环境合作中执法配套制度
第五节 深化环境公私合作纠纷解决机制
一、明确环境合作协议应为行政协议
二、规范环境合作协议的行政诉讼程序
三、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179532
【文章来源】:广州大学广东省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二、国内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内涵
一、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概念
二、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特征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基础
一、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规范基础
第三节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的必要性
一、促进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
二、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
第三章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存在的困境
第一节 环境合作普遍存在轻视运营现象
第二节 环境合作协议纠纷解决适用法律困难
第三节 环境合作项目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足
一、环境合作项目收益低且税收优惠不到位
二、环境合作治理项目融资门槛高
三、环境合作治理项目存在退出困难现象
第四章 环境合作治理存在困境的法律原因
第一节 在立法层面法律规范不健全
一、环境合作治理相关法律规范间存在冲突
二、环境合作治理相关实体规定不合理
三、环境合作治理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位
第二节 在执法层面政府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
一、执法主体权责划分不明确
二、政府执法行为不规范
三、执法队伍专业素质不足
第三节 在司法层面纠纷解决法律适用困难
一、法律规范对环境合作协议的定性不明确
二、学界对环境合作协议的定性存在分歧
第五章 环境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政府中心观念的转变
一、改变政府中心观念
二、增强社会资本方的独立性
第二节 落实环境治理合作主体权利义务配置
一、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
二、政府的权责配置
三、社会资本方角色定位的转变
四、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配置
第三节 完善环境合作治理法律规范
一、健全环境合作治理相关法律体系
二、完善环境合作治理的实体规定
三、完善环境合作治理的激励配套制度
第四节 规范环境合作中政府的监督执法
一、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公私合作监督机构
二、完善环境合作中执法配套制度
第五节 深化环境公私合作纠纷解决机制
一、明确环境合作协议应为行政协议
二、规范环境合作协议的行政诉讼程序
三、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17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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