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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生态立法探析

发布时间:2021-07-22 10:35
  公众参与生态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和实现立法分配、生态正义的需要。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生态立法存在着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保障缺失,公众参与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和末端参与化,以及行政法治思维的缺失等困境。要解决这些困境,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生态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一是制定《生态安全法》,确立公众生态安全知情权和管理参与权;二是在一定范围内试点立法复决和立法创制制度;三是完善立法评估制度。 

【文章来源】:西南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0,4(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公众参与生态立法的现实需要
    (一)公众参与生态立法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需要
    (二)公众参与生态立法是实现立法分配正义、生态正义的需要
二、公众参与生态立法的困境
    (一)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保障的缺失
    (二)公众参与制度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和末端参与化
    (三)行政法治思维的缺失
三、完善公众参与生态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 《生态安全法》,确立公众生态安全的知情权和管理参与权
    (二)在一定范围内试点西方国家的立法复决和立法创制制度
    (三)完善生态立法的评估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公众参与立法的路径完善探析[J]. 王越,费艳颖.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5(07)
[2]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公众知情权制度的完善路径[J]. 费艳颖,王越,张万彬.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
[3]我国生态安全立法的路径选择[J]. 谢玲.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2014(02)
[4]论行政法治思维[J]. 毕可军.  东岳论丛. 2013(02)
[5]生态立法的价值诉求[J]. 宋向杰.  生态经济. 2012(08)
[6]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价值选择及制度重构[J]. 刘洪岩.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 2009(06)
[7]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探讨[J]. 王树义.  法学评论. 2006(03)

博士论文
[1]民众参与立法的制度模式研究[D]. 李杰.中共中央党校 2008



本文编号:329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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