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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5 16:31
  近年来,跨区域环境污染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已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流域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区域性和外部性的特征,这意味着流域污染往往伴随着跨行政区域的特性。流域污染治理一直是跨区域污染治理中的难点,我国目前针对流域污染治理所采取的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是政府间协同治理。《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机制。但现实情况是,流域污染依旧频繁发生,流域间政府协同治理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政府在流域污染治理中处于领导和决策的地位,同时也是流域污染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在流域污染治理中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环境责任。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各自为政等特点使得地方政府在协同治理流域污染中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往往优先保护自身的利益,但在承担责任方面更多的是处于消极态度,甚至产生责任推诿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由于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在前述背景下,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作整体性研究,找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除了绪论与结束语外...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研究


责任追究程序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个完整的政府环境责任追究程序而言,调查程序是掌控整个追责过程公正与否关键的一步,而调查结果的客观与否则直接影

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研究


协同审计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之民事责任认定[J]. 何燕,李爱年.  河北法学. 2019(01)
[2]基于雾霾治理的审计主体责任强化与协同[J]. 贺宝成,武晓霞.  会计之友. 2018(05)
[3]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请求权和政治责任[J]. 沈岿.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5)
[4]跨界大气污染治理体系和政策措施——欧洲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 魏巍贤,王月红.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7(09)
[5]论我国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J]. 孙玉中.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7(04)
[6]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J]. 吕忠梅,窦海阳.  法学研究. 2017(03)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 吕忠梅.  法学论坛. 2017(03)
[8]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之偏见与新识[J]. 吴鹏.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1)
[9]流域跨界污染纠纷怎么调处?[J]. 胡静,段雨鹏.  环境经济. 2015(Z7)
[10]《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J]. 吕忠梅.  政法论丛. 2014(05)

博士论文
[1]我国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环境责任研究[D]. 朱国华.南昌大学 2016
[2]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政府环境责任研究[D]. 许继芳.苏州大学 2010

硕士论文
[1]京津冀生态环境损害协同问责机制研究[D]. 徐芳芳.燕山大学 2017
[2]依法治国语境下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研究[D]. 郑丽佳.广东海洋大学 2016
[3]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初探[D]. 陈镕联.南京工业大学 2014
[4]我国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度研究[D]. 严平艳.重庆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60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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