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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的协同

发布时间:2022-01-27 03:10
  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性的增强、区域环境合作治理的常态化、"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制度背景共同构成了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的动因。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逐步推进环境立法协同,但仍存在立法协同体系尚未形成、工作机构有待完善、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当通过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工作机制、成立环境立法协同工作小组、完善环境立法协同保障机制等路径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的纵向与横向协同。 

【文章来源】: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0,32(04)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的动因
    (一)直接动因: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性的增强
    (二)现实动因:区域环境合作治理的常态化
    (三)制度动因:“一国两制三法域”
二、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协同体系尚未形成
    (二)环境立法协同工作机构有待完善
    (三)环境立法协同保障机制不健全
三、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的路径
    (一)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工作机制
    (二)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工作小组
    (三)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保障机制
四、结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的纵横协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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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区域一体化法律治理模式初探[J]. 朱最新.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1(03)



本文编号:361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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