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赔偿权利人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5 02:49
生态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因人类对生态无序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而生,影响久远。自产业革命以来,蒸汽机等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人类从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生产力的发展极大刺激了人类对物欲的享受需求的激增。在这一阶段,人类坚信“人定胜天”的定律,无视自然规律的约束在自然中贪得无厌的索取、肆意忌惮的破坏。掠夺式的开采与随心所欲的排污超出了自然的再生与自净能力,大规模的环境污染由此而产生,甚至引发20世纪上叶至中叶的“八大公害事件”,对全人类的生存安全产生严重影响。随着改革开放,我国GDP水平不断提高,但这种快速的经济增长模式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建立在牺牲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的。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对全国各地都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害很多都是不可逆的。国家高度关注严峻的生态环境损害形势,进而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应对目前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现状所提出的一种有效措施,它的核心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而不是赔偿。赔偿只是一种方式,我们需要“让污染者付费”,赔偿实质上就是修复环境价值的货币化的量化标准。由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权利人(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内容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内容
第一章 赔偿权利人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理论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相关概念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概念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主要理论
(一)环境权理论
(二)当事人适格理论
第二章 赔偿权利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第一节 将政府设定为唯一赔偿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存疑
一、将政府设定为赔偿权利人的几种请求权基础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造成政府成为唯一赔偿权利人
第二节 将政府设定为唯一赔偿权利人的实践困境
一、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导致合法性不足
二、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导致职能分工模糊
三、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容易出现“不作为”
四、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缺乏对其自身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将政府设定为唯一赔偿权利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二、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职能分工缺乏明确规定
三、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缺乏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
四、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缺乏健全的监督问责制度
第三章 三重赔偿权利人体系建构的探索
第一节 赔偿权利人理论基础的反思
一、以“所有权”还是“信托义务”作为理论基础
二、基于公共信托的新请求权基础
第二节 政府赔偿权利人的制度完善
一、正式立法赋予政府诉讼赔偿权利人身份
二、明确职责避免政府部门错位、失位
三、健全政府作为权利人的绩效考核制度
四、完善政府作为权利人的问责制度
第三节 我国赔偿权利人范围的扩大
一、将检察机关吸纳进赔偿权利人范围
二、将环保组织吸纳进赔偿权利人范围
三、将公民个人吸纳赔偿权利人范围
第四节 三重赔偿权利人体系行权路线指引图的构想
一、政府作为第一重赔偿权利人的行权方式
二、将检察机关作为第二重赔偿权利人的行权方式
三、环保组织与公民个人作为第三重赔偿权利人的行权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
本文编号:3770381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内容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内容
第一章 赔偿权利人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理论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相关概念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概念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主要理论
(一)环境权理论
(二)当事人适格理论
第二章 赔偿权利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第一节 将政府设定为唯一赔偿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存疑
一、将政府设定为赔偿权利人的几种请求权基础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造成政府成为唯一赔偿权利人
第二节 将政府设定为唯一赔偿权利人的实践困境
一、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导致合法性不足
二、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导致职能分工模糊
三、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容易出现“不作为”
四、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缺乏对其自身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将政府设定为唯一赔偿权利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二、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职能分工缺乏明确规定
三、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缺乏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
四、政府唯一赔偿权利人缺乏健全的监督问责制度
第三章 三重赔偿权利人体系建构的探索
第一节 赔偿权利人理论基础的反思
一、以“所有权”还是“信托义务”作为理论基础
二、基于公共信托的新请求权基础
第二节 政府赔偿权利人的制度完善
一、正式立法赋予政府诉讼赔偿权利人身份
二、明确职责避免政府部门错位、失位
三、健全政府作为权利人的绩效考核制度
四、完善政府作为权利人的问责制度
第三节 我国赔偿权利人范围的扩大
一、将检察机关吸纳进赔偿权利人范围
二、将环保组织吸纳进赔偿权利人范围
三、将公民个人吸纳赔偿权利人范围
第四节 三重赔偿权利人体系行权路线指引图的构想
一、政府作为第一重赔偿权利人的行权方式
二、将检察机关作为第二重赔偿权利人的行权方式
三、环保组织与公民个人作为第三重赔偿权利人的行权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
本文编号:377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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