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的政府补充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24 17:07
近年来,我国因土壤污染而酿成的公众环境健康损害事件屡屡发生,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出,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然而,由于土壤污染及其所致公众环境健康损害的特殊性,易造成污染行为人不复存在、难以确定或无力承担损害责任等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制约下,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往往有赖于政府承担污染责任人不明时的补充责任,这种责任常被称为政府的“兜底责任”。虽然我国《宪法》赋予政府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义务,但唯一的兜底责任存在政府责任分类笼统、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等问题,易造成“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良局面。为了在保证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救济落到实处的同时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不应以简单的“行为人—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兜底”简单模式归责,可以以德国的状态责任制度为借鉴,扩充除土地使用权人以外的状态责任主体作为行为人不明时的补充,以解决公众环境健康损害救济中状态责任承担不足的问题。故政府的补充责任应分为两类:第一,以状态责任为第一重补充责任。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征收的场合应以专项资金承担状态责任,与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有管领力人,按照有效性...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由
1、选题的提出
2、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2、域外研究现状评述
(三)研究重点与创新
1、研究重点
2、研究创新点
一、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政府补充责任概述
(一)土壤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现状
(二)公众环境健康及公众环境健康损害
1、公众环境健康损害与职业健康损害
2、公众环境健康损害与原生环境健康损害
(三)政府补充责任在公众环境健康损害中的体现
二、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政府补充责任承担的必要性
(一)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的特殊性
1、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的特征
2、以土壤污染为问题切入点更具针对性
(二)环境健康责任保险力有不逮
1、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力较低
2、损害救济范围有限
(三)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司法救济困难
1、加害人难以确定
2、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四)土壤污染损害中状态责任人承担的严重不足
1、状态责任主体单一
2、单一的状态责任人能力不足
三、政府承担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补充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政府承担补充责任的宪法依据
(二)其他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政府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三)政府补充责任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1、事后救济责任涉及较少
2、政府补充责任规定单一
四、政府承担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补充责任的域外模式
(一)德国状态责任模式
1、状态责任制度立法沿革
2、状态责任承担路径
(二)美国环保基金模式
1、环保基金制度立法沿革
2、环保基金实施路径
(三)日本福利保障模式
1、福利保障制度立法沿革
2、福利保障制度实施路径
(四)各国政府补充责任承担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增加状态责任作为政府补充责任之一
2、设立基金作为政府补充责任承担具体方式
五、我国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政府补充责任的制度构造
(一)确定政府补充责任分类
1、特定场合以状态责任人身份承担第一重补充责任
2、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者承担第二重补充责任
(二)责任竞合时的政府补充责任分配
1、状态责任人与行为责任人责任竞合时的责任承担顺位
2、多个状态责任人责任竞合时政府的状态责任分配方式
(三)政府补充责任承担方式
1、政府在不同责任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2、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救济基金的设立
(四)政府补充责任追偿的优先权
1、优先受偿权概念辨析
2、状态责任下政府的优先受偿权
3、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者的政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84141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由
1、选题的提出
2、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2、域外研究现状评述
(三)研究重点与创新
1、研究重点
2、研究创新点
一、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政府补充责任概述
(一)土壤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现状
(二)公众环境健康及公众环境健康损害
1、公众环境健康损害与职业健康损害
2、公众环境健康损害与原生环境健康损害
(三)政府补充责任在公众环境健康损害中的体现
二、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政府补充责任承担的必要性
(一)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的特殊性
1、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的特征
2、以土壤污染为问题切入点更具针对性
(二)环境健康责任保险力有不逮
1、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力较低
2、损害救济范围有限
(三)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司法救济困难
1、加害人难以确定
2、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四)土壤污染损害中状态责任人承担的严重不足
1、状态责任主体单一
2、单一的状态责任人能力不足
三、政府承担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补充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政府承担补充责任的宪法依据
(二)其他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政府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三)政府补充责任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1、事后救济责任涉及较少
2、政府补充责任规定单一
四、政府承担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补充责任的域外模式
(一)德国状态责任模式
1、状态责任制度立法沿革
2、状态责任承担路径
(二)美国环保基金模式
1、环保基金制度立法沿革
2、环保基金实施路径
(三)日本福利保障模式
1、福利保障制度立法沿革
2、福利保障制度实施路径
(四)各国政府补充责任承担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增加状态责任作为政府补充责任之一
2、设立基金作为政府补充责任承担具体方式
五、我国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政府补充责任的制度构造
(一)确定政府补充责任分类
1、特定场合以状态责任人身份承担第一重补充责任
2、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者承担第二重补充责任
(二)责任竞合时的政府补充责任分配
1、状态责任人与行为责任人责任竞合时的责任承担顺位
2、多个状态责任人责任竞合时政府的状态责任分配方式
(三)政府补充责任承担方式
1、政府在不同责任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2、土壤污染公众环境健康损害救济基金的设立
(四)政府补充责任追偿的优先权
1、优先受偿权概念辨析
2、状态责任下政府的优先受偿权
3、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者的政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8414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huanjinggongchenglunwen/3884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