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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16-11-23 03:36

  本文关键词:论转基因食品之信息敏感风险的强制标识法理基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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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完善

摘要

转基因食品自诞生以来就争议不断,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享有知情权具有正当性。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与消费者知情权紧密相关,"风险防范原则"并非是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理基础,消费者知情权才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基石,消费者知情权限制是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的基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强制标识范围与标识豁免范围的界定不尽科学;对消费者权益与生产者权益的保护有失均衡。我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定标识阈值、改进标识目录,对强制标识范围和标识豁免范围进行双向调整,以便充分发挥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功能。
        

引文

(1)姚建宗:《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2)李国光、张严方:《网络维权中消费者基本权利之完善》,《法学》2011年第5期。
    (3)Nelson、Darby等学者以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程度为依据将所有商品划分为搜寻品(Search products)、经验品(Experience products)和信用品(Credit products)三大类。搜寻品是指购买前消费者已掌握充分信息的商品,比如根据产品颜色、光泽、肥瘦、新鲜程度等仅凭感官就能确认其品质的食品。经验品是指只有购买后才能判断其质量的商品,比如根据食用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头晕、恶心、腹泻等)来确认其品质的食品。信用品则是指购买后也不能判断其品质的商品。参见Nelson P.Information and Consumer Behavior.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0,78(2):311-329;Darby M R,Karni E.Free competition and the optimal amount of fraud.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3,16:67-88。
    (4)目前,世界各国均将“实质等同”作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估的重要工具。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具有实质等同性。
    (5)[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何帆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83页。
    (6)应飞虎、涂永前:《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7)王宏:《论消费者知情权产生和发展的三个阶段》,《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8)参见[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347页。
    (9)参见王全兴、管斌:《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12)李友根:《论经济法权利的生成——以知情权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6期。
    (13)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2015年2月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不仅提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还专门提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科学普及”。
    (14)陆青:《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告知义务——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
    (15)政府是否承认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享有知情权,直接决定了实行何种类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比如,美国认为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没有实质区别,据此否认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享有知情权,于是实行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制度;欧盟认为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不同,消费者有权知悉,于是实行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参见张忠民:《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剖析》,《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6期;张忠民:《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浅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年第6期。
    (16)参见许明月:《普遍性侵权、机会主义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控制——对传统侵权法的反思》,《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17)应飞虎:《从信息视角看经济法基本功能》,《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18)付文佚:《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比较法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39页。
    (19)参见竺效:《论转基因食品之信息敏感风险的强制标识法理基础》,《法学家》2015年第2期。
    (20)参见曾炜:《论国际习惯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以预防原则为例》,《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21)陈亚芸:《EU和WTO预防原则解释和适用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
    (22)同前注(20),曾炜文。
    (23)李秋高:《论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以预防原则为考察中心》,《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
    (24)同前注(20),曾炜文。
    (25)同前注(19),竺效文。
    (26)牛惠之:《预防原则之研究——国际环境法处理欠缺科学证据之环境风险议题之努力与争议》,《台大法学论从》2005年第3期。
    (27)1996年以来,欧洲接连发生疯牛病、口蹄疫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由此引发了欧洲消费者的恐慌和对食品安全的信赖危机。面对食品领域出现的科学研究还不能完全解释的潜在风险,欧盟决策者们决定将风险预防原则引入到食品安全管理的过程之中。1997年,欧盟执委会发布的《消费者健康与食品安全》(Consumer Health and Food Safety)规定,在科学证据不充分或存在某些不确定的情况下,欧盟执委会将以预防原则作为分析风险的方针。参见王传干:《从“危害治理”到“风险预防”——由预防原则的嬗变检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第4期。
    (28)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世界卫生组织章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等国际规范,生命健康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世界各国大都确认其为宪法性权利。参见杜承铭、谢敏贤:《论健康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实现》,《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29)限制宪法性权利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限制条件明确化原则、比例原则、公共利益法则、利益衡量原则和救济原则。参见高慧铭:《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30)戴庆华、张云河:《食品安全管理的三维进路研究——基于公共产品视域的阐释》,《现代管理科学》2015年第12期。
    (31)Markie Peter.Mandatory Genetic Engineering Labels and Consumer Autonomy.Paul Weirich.Labeling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The Philosophical and Legal Debat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c,2007,PP.88-105.
    (32) FAO/WHO,Safety Aspect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of Plant Origin(Report of a Joint FAO/WHO Expert Consultation on Foods Derived from Biotechnology).2001,PP.20-22;OECD,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for the Safety of Novel Foods and Feeds.2000,PP.4-6。
    (33)[美]Martina Newell-McG loughlin:《转基因作物在美国的发展、应用和趋势》,刘海军译,《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34)徐振伟、李爽、陈茜:《转基因技术的公众认知问题探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35)应飞虎:《论均衡干预》,《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3期。
    (36)张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个经济学说史的考察》,《理论学刊》2014年第11期。
    (3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5页。
    (38)丁文:《权利限制论之疏解》,《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39) Robert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178-179.
    (40)同前注8(3,丁文文。
    (41)刘作翔:《权利相对性理论及其争论——以法国若斯兰的“权利滥用”理论为引据》,《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
    (42)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43)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44)刘凯湘:《权利的期盼》,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45)张翔:《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46)同前注(38),丁文文。
    (47)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48)参见钱玉文:《论消费者权之法律边界》,《现代法学》2012年第4期。
    (49)参见赵娟:《商业言论自由的宪法学思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50)目前,学界对商业言论自由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其近两年才开始引起学者们的关注。我国生产者的商业言论自由主要体现于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企业法中的经营自由之中,美国则通过判例将商业言论自由纳入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列。参见赵娟、田雷:《论美国商业言论的宪法地位——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蔡祖国、郑友德:《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李一达:《言论抑或利益——美国宪法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
    (51)杨立新、陶盈:《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经营者责任的加重与适度》,《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
    (52)此外,国家农业部制定了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明确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位置、标注方法、文字规格和颜色等要求;国家商业部制定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 10426-2007),规定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业者“使用转基因原料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须明示”。
    (53)必须明确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并非只有标识目录内列出的产品才需要标识,而是只要食品中含有目录内列出的转基因生物,无论多寡,均需标识。比如,我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54)参见王扬、刘晓莉:《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社会监管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
    (55)戴佳、曾繁旭、郭倩:《风险沟通中的专家依赖:以转基因技术报道为例》,《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年第5期。
    (56)张忠民:《转基因食品标识阈值问题研究》,《食品科学》2015年第9期。
    (57) Yu Zhuang,Wenxuan Yu.Improving the Enforceability of the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Labeling Law in China with Lessons from the European Union.Vt.J.Envtl.L.,Spring,2013(15):465-492.
    (58)参见胡璇子、郭爽:《转基因标识:知情权的成本》,《中国科学报》2015年6月24日,第5版。
    (59)应飞虎:《弱者保护的路径、问题与对策》,《河北法学》2011年第7期。
    (60)应飞虎:《权利倾斜性配置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61)李响:《比较法视野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7期。
    (62)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Regulation(EC)No 1829/200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September 2003 o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feed.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3(L268):11,22.
    (63)参见金芜军、贾士荣、彭于发:《不同国家和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比较》,《农业生物技术学报》2004年第1期。
    (64)参见卢长明:《我国实施转基因产品定量标识的对策与建议》,《科技导报》2011年第24期。
    (65)参见孟繁华、李清:《欧美转基因农业发展的两重性》,《世界农业》2014年第6期。
    (66)参见乔雄兵、连俊雅:《论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法规制——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视角》,《河北法学》2014第1期。
    (67)参见张忠民:《转基因食品标识阈值问题研究》,《食品科学》2015年第9期。
    (68)参见张忠民:《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浅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年第6期。
    (69)参见祁潇哲、贺晓云、黄昆仑:《中国和巴西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比较》,《农业生物技术学报》2013年第12期。
    (70)参见张忠民:《我国台湾地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变革浅析》,《食品工业科技》2015年第23期。
    (71)参见许明月:《市场、政府与经济法——对经济法几个流行观点的质疑与反思》,《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72)应飞虎:《为什么“需要”干预?》,《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
    (73)付文佚:《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困境的立法破解》,《中州学刊》2015第9期。
    (74)参见张忠民:《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4-235页。
    (75)参见郭三堆、王远、孙国清:《中国转基因棉花研发应用二十年》,《中国农业科学》2015年第17期。
    (76)参见Clive James:《2014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5年第1期。
    (77)环境保护部:《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研究与风险管理》,中国环境出版社2008年版,第246页。
    (78)该转基因生物获得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参见农业部官方网站“转基因权威关注”网页“审批信息”栏目,,2015年7月18日访问。
    (79)参见吴孔明:《中国转基因作物的环境安全评介与风险管理》,《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80)罗云波、贺晓云:《中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发展概述》,《中国食品学报》2014年第8期。
    (81)Laura Murphy,Jillian Bernstein,Adam Fryska.More Than Curiosity: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State Labeling Requirements for Genetically Engineered Foods.Vt.L.Rev.,Winter,2013(38):477-553.
    (82)比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定最终产品中不含新的DNA或蛋白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加工辅助物质以及在加工点销售(如餐馆等)的食品可不进行标识;俄罗斯规定由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若不含外源基因及外源蛋白,且在营养价值方面与其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不需要标识;韩国规定只要终产品中不含外源DNA或蛋白质,就无需标识,如转基因大豆酱油和食用油等。参见陈超、展进涛:《国外转基因标识政策的比较及其对中国转基因标识政策制定的思考》,《世界农业》2007年第11期。
    (83)参见徐琳杰、刘培磊、熊鹂:《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生物安全学报》2014年第3期。
    (84)参见沈育华、陈志远、鲁江陵:《重组“LHRH融合蛋白去势注射液”对猪的促生长试验》,《福建畜牧兽医》2013年第4期。
    (85)参见周岩、赵茜、何男男:《转基因植物疫苗的最新研究进展》,《中国畜牧兽医》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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