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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2 18:31
  近年,转基因植物新品种在农业生活和生产领域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各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重视,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亦对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美国、日本及欧盟等先进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建立起了涉及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制度,对相关的转基因技术进行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转基因植物相关技术的发展已初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现有法律制度为其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却仍然不够充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问题进行了规制,然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认可的客体范围存在很大局限,《专利法》规定,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则认为植物体具有生命体征的繁殖材料,不归属于品种权保护的范畴,《专利审查指南》涉及植物新品种有关方法专利相关规定的内部条款也存在一定漏洞。作为创新性科技成果的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之专利权保护的缺失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于涉及转基因技术相关规则的不足,将严重阻碍转基因技术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产业化利用...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1 研究背景
        1.2.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综述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3.3 国内外研究的不足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4.1 研究方法
        1.4.2 创新点
第2章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不足
    2.1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2.1.1 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
        2.1.2 转基因植物新品种育种技术的专利权保护
    2.2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不足
        2.2.1 保护客体范围过窄
        2.2.2 不利于平衡育种者与农民之间的权益
        2.2.3 不利于转基因技术持续发展
第3章 域外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之经验
    3.1 欧盟:从严厉禁止到开放保护
    3.2 美国:不断扩张的客体范围
    3.3 日本:专利法与种苗法择一保护模式
第4章 完善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之建议
    4.1 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保护客体范围
    4.2 协调育种者权与农民留种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4.3 合理延长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76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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