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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合理使用困境及其解决

发布时间:2020-12-08 22:23
  人工智能是收集、整理海量信息并进行计算机分析的技术,因而在一开始就可能复制大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些作品的使用(尤其是商业目的使用),并不必然可以援引现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定而豁免。如此一来,企业为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必须对大量作品的复制而支付许可费用。这不仅在实践中不可能完成,也会严重阻碍我国在该领域的科技进步。与此同时,现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所提供的合理使用原则性条款也无法为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作品合理使用提供确定性。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已经提供或正在讨论提供合理使用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为扫清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障碍并提供国际相对竞争优势,我国有必要通过修法提供专门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同时,为了防止该例外的扩大化适用对著作权人产生不合理的损害,仍须科学界定该例外的具体适用情形。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19年03期 第120-132页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 人工智能对作品的利用形式
二 我国人工智能作品合理使用的障碍
    (一) 现行例外与限制的可用性挑战
    (二) 在司法实践中创设新合理使用情形的不确定性
三 域外合法化人工智能作品利用的方案
    (一) 美国的转化性使用司法裁判和行业自律
    (二) 日本创设宽泛的计算机分析例外
    (三) 欧洲相对局限的新例外尝试
四 增设人工智能合理使用例外
    (一) 改变传统欣赏目的的作品使用方式
    (二) 单纯引入三步检测法或合理使用四要素尚无法提供确定性
    (三) 引入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 陶乾.  法学. 2018(04)
[2]人工智能良性创新发展的法制构建思考[J]. 张吉豫.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3]著作权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释疑[J]. 熊琦.  法学. 2018(01)
[4]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5]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6]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7]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J]. 梁志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J]. 吴汉东.  法学. 2015(08)
[9]论版权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护[J]. 梁志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6)
[10]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3(01)



本文编号:2905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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