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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可行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4 17:30
  以数据信息的发展和应用为主要特点的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结合的产物,其产生过程依赖于自身的自主决策且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巨大。本文从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对其存在的主体非法定、独创性标准认定不明以及容易导致"反公地悲剧"等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从劳动价值论和功利主义论以及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等视角,论证其享有排他性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终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充分保护和有效利用提供理论依据。 

【文章来源】:出版科学. 2019年03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争议
    1.1 大数据时代下的人工智能发展现状
    1.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争议问题
        1.2.1 人工智能不是自然人, 无法成为作者
        1.2.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缺乏明确标准
        1.2.3“反公地悲剧”的衍生
2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2.1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必要性
    2.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正当性
3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3.1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开发利用机制
    3.2 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标准
    3.3 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4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合并原则及其适用[J]. 王凤娟,刘振.  知识产权. 2017(01)
[2]通向人工智能时代——兼论美国人工智能战略方向及对中国人工智能战略的借鉴[J]. 何哲.  电子政务. 2016(12)
[3]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J]. 冯晓青.  江淮论坛. 2011(02)
[4]知识产权的法理基础[J]. 朱谢群.  知识产权. 2004(05)



本文编号:293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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