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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8 06:13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的体系受到挑战,学界对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存在较大争议。以创造者、生产者能否控制人工智能为标准,可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弱、中、强三个层次,在此基础上解决人工智能导致的一系列民事责任问题。弱人工智能可视为物,不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对于中人工智能,生产、创造者以能够控制的范围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者监护责任;强人工智能能够完全摆脱生产者和创造者的控制并自行创造新的人工智能,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主体地位,将其视为拟制人或者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 

【文章来源】:中州学刊. 2019年08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相关争议
二、人工智能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可能性
三、人工智能民事责任的分层次考察
    1.弱人工智能阶段
    2.中人工智能阶段
    3.强人工智能阶段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与法律责任[J]. 约翰·金斯顿,魏翔.  地方立法研究. 2019(01)
[2]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J]. 约翰·弗兰克·韦弗,郑志峰.  财经法学. 2019(01)
[3]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刘洪华.  政治与法律. 2019(01)
[4]机器人“人格”理论批判与人工智能物的法律规制[J]. 张力,陈鹏.  学术界. 2018(12)
[5]论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J]. 杨清望,张磊.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6]论人工智能法人人格[J]. 朱程斌.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9)
[7]人工智能与合同及人格权的关系[J]. 管晓峰.  法学杂志. 2018(09)
[8]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J]. 王利明.  东方法学. 2018(03)
[9]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J]. 朱程斌,李龙.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10]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应对[J]. 张建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本文编号:294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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