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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4 16:16
  人工智能是有关用计算机模拟或延伸、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的一门跨领域的新技术科学,涉及计算机科学、统计学、语言学、生理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而人工智能体则是人工智能的应用,即人工智能的产品,是能够模拟仿真人类的智能产物集合的统称,也被称为技术生命体。目前理论界一般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是指通过编程实现机器的逻辑判断、数据存储和搜索等过程的智能,这些机器只是在模拟智能而并不拥有真正的智能。强人工智能是指使机器能够产生思维意识,并具有与人类相当甚至超过人类的智能,是真正的智能。也存在超人工智能的说法,即在几乎所有领域都比最聪明的人类大脑聪明很多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体具有自主性、可再生性、应用领域的广泛性以及发展的迅速性等特点。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体存在以下三种犯罪问题:第一是将人工智能体作为犯罪工具来使用的情况;第二是基于人工智能体的程序故障或对其操作失误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第三是人工智能体非因人类原因独立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关于人工智能体能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目前刑法学界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我国刑法上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理论依据主要是...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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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人工智能与犯罪
    (一) 人工智能概述
        1. 人工智能的起源和定义
        2. 人工智能的分类
        3. 人工智能体的特点
    (二) 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
二、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的理论争议
    (一) 肯定说
    (二) 否定说
三、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理论依据
    (一)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理论依据
    (二) 法人犯罪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
    (三) 人工智能体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理论依据
        1. “犯罪主体否定说”之批判
        2. “非人类中心主义”之肯定
        3. 犯罪主体理论依据之变动基础
四、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与刑罚
    (一) 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1. 人工智能体的自由意志
        2. 人工智能体的辨认能力
        3. 人工智能体的控制能力
    (二) 人工智能体的犯罪行为
    (三) 人工智能体的可罚性
        1. 对人工智能体施加刑罚的可行性
        2. 对人工智能体施加刑罚的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与刑法转向——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类型差异[J]. 陈伟,熊波.  学术界. 2018(09)
[2]互联网+人工智能全新时代的刑事风险与犯罪类型化分析[J]. 高铭暄,王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9)
[3]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4]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行为道德伦理与刑法规制[J]. 刘宪权.  比较法研究. 2018(04)
[5]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法理基础[J]. 刘宪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6]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J]. 储陈城.  东方法学. 2018(03)
[7]人工智能犯罪的理论与立法问题初探[J]. 王肃之.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8]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J]. 朱程斌,李龙.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9]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J]. 张建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10]人工智能时代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J]. 刘宪权,朱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2)

硕士论文
[1]关于人工智能的哲学思考[D]. 龚园.武汉科技大学 2010



本文编号:295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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