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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09 12:59
  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关涉作品的规范教义,不利于个人乃至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升,违背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顺应时代发展规律的信息权应该成为权利,符合权利生成法理标准的信息权可以成为权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归入已然获得权利证立的信息权对象范畴,可高效实现关涉信息的多元价值诉求。人工智能所有人通常具有生成价值信息、控制信息传播的动机与能力,且实际享有信息权益、承担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应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主体。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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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初探[J]. 冯刚.  中国出版. 2019(01)
[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J]. 丛立先.  中国出版. 2019(01)
[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设计[J]. 朱梦云.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5]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 孙山.  知识产权. 2018(11)
[6]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J]. 季连帅,何颖.  学习与探索. 2018(10)
[7]“人机交互”:重构新闻专业主义的法律问题与伦理逻辑[J]. 喻国明,侯伟鹏,程雪梅.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8]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版权法基本理论探讨:历史、当下与未来[J]. 胡光.  当代传播. 2018(04)
[9]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法律问题[J]. 王渊,王翔.  当代传播. 2018(04)
[10]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J]. 马长山.  法学研究. 2018(04)



本文编号:296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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