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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21-01-28 15:06
  人工智能如何为人类所用以及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成为人工智能未来发展不可回避的两大主题。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应运而生,法律关系主体说与客体说均可在特定情形下解释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解释的前提在于对人工智能虚拟偶像作出准确分类。要而言之,偶像被动虚拟化为法律关系客体,偶像主动虚拟化和虚拟偶像化在"启动"时为法律关系客体,"技术工具说"对此更具有解释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偶像主动虚拟化和虚拟偶像化也可获得法律主体地位,但要以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为前提,"法律宣告说"对此更具解释力。人工智能虚拟偶像法律性质的确定,有利于厘清设计者、经营者、客户、偶像等主体与虚拟偶像之间的法律关系。 

【文章来源】:浙江社会科学.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论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


人工智能虚拟偶像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途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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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茵变杨幂,AI换脸不能没底线[J]. 刘剑飞.  声屏世界.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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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 陈吉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10]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本文编号:30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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