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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事制裁思路——以人工智能“深度伪造”为例

发布时间:2021-03-14 23:48
  深度伪造作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应用的具体场景,当前已带来严重的社会风险,尤其是针对公众人物的深度伪造,更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冲击与损害,因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深度伪造的技术本质是人工智能的算法滥用,行为本质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滥用。美国和欧盟等分别采取了专门立法以及借助现有的"数据-信息"规制路径来防范深度伪造的社会危害,在法益定位、立法重点和法律模式上均存在差异。我国刑法目前基于目的性行为的结果归责思路和基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端归责思路忽略了深度伪造法益侵害的独立性以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特殊需求,无法完全实现刑法的规范目的。深度伪造的规范本质是身份盗窃行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引入身份盗窃,既能建立"公民个人信息-身份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的梯次加重保护体系,弥补"合法获取+不法利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评价空白,并顺带规制传统的身份盗窃行为,增强身份盗窃入罪化的扩散性立法效应。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2020,3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深度伪造及其侵害法益指向
    (一)深度伪造的类型化特征及其技术本质
        1. 深度伪造的类型化特征
        2. 深度伪造的技术本质
    (二)深度伪造的侵害法益指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滥用
二、美国与欧盟应对深度伪造的主要举措及立法特点
    (一)制裁深度伪造的法益定位:制造虚假信息还是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二)制裁深度伪造的立法侧重点:指向法益侵害后果还是行为本体
    (三)制裁深度伪造的法律模式:综合施策还是单一处罚模式
三、中国刑法关于深度伪造的刑法制裁思路的缺憾
    (一)深度伪造的制裁路径之一:基于法益侵害后果的后端处置
    (二)深度伪造的制裁路径之二:基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前端处置
    (三)难以克服的缺憾与不足:对现有刑法评价体系的反思
        1. 现有评价体系的特点:对深度伪造的旁敲侧击
        2. 现有评价体系的局限:无法完美应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滥用
四、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滥用:基于身份盗窃路径的尝试性解决方案
    (一)关于深度伪造规范本质的再解读:身份盗窃
        1. 身份盗窃的内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 身份盗窃在网络空间和传统社会的普遍性
    (二)身份盗窃入罪化的扩散性立法效应
        1. 基本立法效应之一:构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梯次加重保护体系
        2. 基本立法效应之二:实现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强化保护
        3. 扩展性立法效应:一体规制网上、网下的所有身份窃取行为
    (三)身份盗窃入罪化的具体路径和思路
        1. 改造现有的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
        2. 根本举措:身份盗窃的单独入罪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J]. 于志刚.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0)
[2]“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的发布为背景[J]. 于志刚.  法学. 2013(10)



本文编号:308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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