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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版权制度的分歧

发布时间:2021-03-16 13:15
  人工智能所谓的"智能"与人类智能的体现是不同的,其实质在于对人类外部行为的模仿与升级,而这一基础上的生成物归根结底是人工智能对人类表达要素进行分类和排列组合的结果。其对表达要素的排列组合不可避免地符合版权制度目前对作品的基本要求——"独创性",然而独创性仅仅是衡量一项内容中是否包含个人思想的客观推定要件。人工智能生成物虽然符合独创性,却没有经历作者将思想注入表达的过程,不符合版权制度的内在要求,且即便是由人类参与程度较高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其表达独创性的贡献者也无法真正确定。从创新激励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一旦达成流水线的生产模式并与人类作品进入同一有偿市场,将对人类的创作行为与自主创作欲望构成较大的抑制,与版权激励创新的初衷相悖。人工智能尝试作品的生成仅作为技术发展的副产品之一,技术的发展并不需要由版权制度予以激励。 

【文章来源】:山东社会科学. 2020,(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与人类思维的差异
    (一)人工智能是“智能”吗?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与人类创作行为的差异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版权制度的分歧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独创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作者身份的分歧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创新激励论的分歧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J]. 许明月,谭玲.  比较法研究. 2018(06)
[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证成[J]. 孙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5)
[3]版权制度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路径选择——以民法孳息理论为视角[J]. 林秀芹,游凯杰.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4]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 陶乾.  法学. 2018(04)
[5]机器写作文本的著作权法适用研究[J]. 许辉猛.  科技与出版. 2018(03)
[6]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 刘影.  知识产权. 2017(09)
[7]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9]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10]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 曹源.  科技与法律. 2016(03)



本文编号:308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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