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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构成与权利归属

发布时间:2021-04-15 07:33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之构成逻辑
    (一)观点分歧: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之争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构成逻辑:“计算”抑或“创作”
        1.“深度学习”“神经网络”等技术成就了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基本思维方式,这一点与人类在独创性表达之前进行学习与构思的行为别无二致。
        2.人工智能根据算法进行“计算”之本身并非创作,通过“深度学习”等训练之后进行“计算”而生成创作物的行为才能视为“创作”。
        3.人工智能创作物囿于其“深度学习”的程度以及感知来源的局限可能导致所表达的内容存在个性特征上的不足,但绝不能因为技术上或条件上的不足便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没有独创性。
二、独创性之引申:反对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
    (一)“人工智能主体地位”观点之法理障碍
    (二)“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之哲学与伦理悖论
三、人工智能使用者“直接创作”行为之逻辑辨析
    (一)遵从文义解释:人工智能使用者与“直接创作”
    (二)对有关观点之评析
四、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一代人工智能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 黄欣荣.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2]以狭义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之辩[J]. 邓社民,靳雨露.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设计[J]. 朱梦云.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4]纯粹“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法定位[J]. 宋红松.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5]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研究[J]. 孙建丽.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9)
[6]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 李扬,李晓宇.  法学杂志. 2018(09)
[7]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J]. 李伟民.  社会科学文摘. 2018(07)
[8]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J]. 袁真富.  科技与出版. 2018(07)
[9]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分配刍议[J]. 李晓宇.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10]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权化路径[J]. 陈艺芳.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本文编号:313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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