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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08 23:33
  近几年来的实例显示,人工智能的“作品”在不考虑创作主体因素时是完全符合现有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概念的。因此学界有大量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被定义为作品是一项法律随着时代进步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问题也就随之而来,此时在著作权权属关系中,权利的客体已然确定,而权利的主体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直接进入公众领域,为公众自由使用,而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应当为人工智能作品设定合理的著作权主体,这样才能更好地使人工智能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涉及了程序设计者、投资者、人工智能管理者、使用者等诸多主体,将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哪方是个值得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具有模拟人类神经元网络的新型人工智能的出现,人工智能能否作为著作权主体而存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作品及其形成原理的概述,说明了人工智能作品带来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根本原因,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并结合目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在确定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时应当考量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来确定当前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合理制度设计。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人工智能及其作品概述
    (一)人工智能及其作品的定义
    (二)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及其作品形成原理
二、国外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分析
    (一)英美法系
        1.英国
        2.澳大利亚
        3.美国
    (二)大陆法系
        1.日本
        2.韩国
        3.国际组织
三、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需要考量的因素
    (一)传统人工智能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应考虑的因素
    (二)新型人工智能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应考虑的因素
        1.新型人工智能作品直接进入公共领域的否定
        2.人工智能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质疑
        3.确定作品归属应考虑的激励理论与利益平衡理论
四、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否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
    (二)传统人工智能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解决建议
        1.人工智能作为编程者自用工具情形
        2.人工智能被编程者之外的主体使用情形
    (三)新型人工智能的作品著作权归属解决建议
        1.“视为作者”原则
        2.作品登记制度
        3.对孳息理论的借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17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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