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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再生:人工智能时代的凤凰涅槃

发布时间:2021-06-06 04:16
  人工智能的全面崛起对传统的法律职业、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等各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进而引发了令人瞩目的"法律死亡论"。然而,弱人工智能缺乏"意志能力",无法被视为法律主体看待。而深度学习基础所依赖的相关关系的探寻亦无法替代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重要作用,无法动摇传统法律体系的根基。因此,人工智能技术的定位始终在于"辅助"和"完善",而非"主导"和"替代"。借助人工智能,传统法律职业中大量低效工作所消耗的生命力将得到解放,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理性人"模型等传统体系要件将进一步实现精细化。同时,法律也会借由人工智能之手完善相对的公平化。法律并不会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刺激下经历"死亡",反而会借助智能时代完成自我革新,是为"法律的再生"。 

【文章来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0,2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冲击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迷思
    (二)“智慧司法”对传统法律职业的瓦解?
    (三)相关关系对传统因果关系的冲击
    (四)“深度学习”:法律“滞后性”的修正?
二、走出“误区”——法律人工智能的致命缺陷
    (一)弱人工智能尚不足以作为法律主体
    (二)相关关系无法替代因果关系
    (三)“活着的法律”与“死亡的机器”
三、法律的再生——借智能时代完善自我
    (一)人工智能解放了法律职业的生命力
    (二)人工智能促进了法律的精细化
        1. 人工智能促进因果关系的精细化
        2. 促进更加精确化的“理性人”模型构建
    (三)人工智能对法律相对公平化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环境治理变革及应对策略分析[J]. 张文博,周冯琦.  社会科学. 2019(07)
[2]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反思[J]. 冯洁.  东方法学. 2019(04)
[3]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J]. 彭诚信,陈吉栋.  当代法学. 2019(02)
[4]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正当性、进路与原则[J]. 王成.  江西社会科学. 2019(02)
[5]论人工智能行为法律因果关系认定[J]. 刘志强,方琨.  学术界. 2018(12)
[6]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J]. 许明月,谭玲.  比较法研究. 2018(06)
[7]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的基本问题[J]. 皮勇.  比较法研究. 2018(05)
[8]智能汽车的侵权法问题与应对[J]. 殷秋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9]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影响:挑战与应对[J]. 林少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10]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J]. 郑志峰.  法学. 2018(04)



本文编号:321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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