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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证立: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性审视

发布时间:2021-06-14 01:38
  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学界研究主要可归为工具主义、供求主义、历史社会学式三种类型,且未跳出当前弱人工智能的背景。通过对当下诸多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质疑观点的反思,将目光集中在具备自我意识及意志要素的强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化并无理论与事实上的阻滞。事实上,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从法律主体本质及人工智能本体的层面审视,均有其确立的空间,只是因人工智能主体性和自然人主体性存在差异,需要法律对应做出特殊安排。 

【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9,23(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的引入
    (一) 人工智能的法律面向——是科技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二) 目前人工智能主体性研究的理论局限
二、对质疑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观点的反思
    (一)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化是否违背主客二分原理, 是否会对“人为中心”的哲学命题构成威胁
    (二) 人工智能目前发展水平不足是否对其法律主体地位构成妨碍
    (三) 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要件, 事实果真如此吗
三、强人工智能语境下法律主体的证立
    (一) 以法律主体范畴及要素层面的证成
    (二) 以强人工智能主体性层面的证成
        1. 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分析。
        2. 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能力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 李扬,李晓宇.  法学杂志. 2018(09)
[2]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J]. 吴习彧.  浙江社会科学. 2018(06)
[3]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以大数据深度学习为考察重点[J]. 吴旭阳.  东方法学. 2018(03)
[4]“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 郭少飞.  东方法学. 2018(03)
[5]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J]. 张玉洁.  东方法学. 2017(06)
[6]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7]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面对转基因问题的法律态度——法律人应当如何思考科学问题[J]. 陈景辉.  法学. 2015(09)
[9]主体性思想及其当代语境[J]. 刘洋.  理论月刊. 2014(03)
[10]论人工智能与自然智能的关系[J]. 蔡兵,陈勇,黄丽珊,张利华.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

博士论文
[1]论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D]. 崔拴林.厦门大学 2005

硕士论文
[1]人工智能在社会应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娄斌.河南师范大学 2017
[2]论法律主体资格[D]. 严菲.上海交通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22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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