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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及应对

发布时间:2021-07-18 14:23
  现代科技的发展影响到人类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不仅重新塑造了我们的生活也对刑事诉讼各个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对刑事诉讼的介入之初,人们往往希望其能帮助我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样不能缺位。本文即立足于此,探求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高科技的利用对于刑事辩护产生了什么样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针对消极影响提出解决方案。第一章,首先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基本特点。并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诉讼的角色进行定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只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辅助工具,不能取代人的主体地位。其次,分别考察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律师行业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运用的现状。总体而言,各机关和行业对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运用都十分重视,但是仍然处于探索的初期。再次,分析了现阶段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对刑事诉讼介入的主要表现形式:公检法司多家联手,使数据共享化;案件信息自动录入,把材料数据化;诉讼环节监测分析,将监督全面化。第二章,分析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8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价值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概述
    第一节 大数据、人工智能基本概念
        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内涵及特点
        二、现代科技介入刑事诉讼的角色定位
    第二节 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主体中应用的状况
        一、侦查机关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
        二、检察机关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
        三、审判机关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
        四、律师行业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
        五、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
    第三节 大数据、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诉讼的形式特点
        一、司法数据共享化
        二、办案材料数据化
        三、法律决策智能化
        四、诉讼监督全面化
第二章 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第一节 大数据、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辩护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大数据、人工智能可以提高辩护效率
        二、大数据、人工智能可以提高辩护质量
        三、大数据、人工智能能够减少司法腐败
    第二节 大数据、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辩护带来的理论难题
        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威胁控辩平等原则
        二、统一裁判软件的应用可能会弱化律师的辩护效果
        三、司法机关对于科技的盲目依赖削弱了制约与监督
        四、算法的不透明性以及算法歧视压缩律师辩护空间
        五、基础性工作被现代科技替代导致的律师业务减少
    第三节 大数据、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诉讼导致的实践困境
        一、司法数据的公开不充分
        二、实现数据共享存在困难
        三、跨学科的专业人才稀缺
        四、低水平无系统重复建设
第三章 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律师数据权
    第一节 律师数据权的基本概念
        一、律师数据权的内涵
        二、律师数据权的来源及性质
        三、确立律师数据权之必要性
    第二节 律师数据权的实现路径
        一、保障律师获取数据是实现数据权的前提
        二、统一的数据库是实现律师数据权的基础
    第三节 行使数据权的基本原则
        一、行使过程有限性原则
        二、保障当事人利益原则
        三、尊重他人合法权原则
        四、诚实与权责一致原则
第四章 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辩护保障机制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算法独裁和算法歧视现象
        一、算法独裁和算法歧视的基本概念
        二、算法独裁和算法歧视的产生原因
        三、算法独裁、算法歧视的应对策略
    第二节 律师的应对方法与律师协会的主体责任
        一、律师应当积极转变思路,掌握新技能新方法
        二、律协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律师合法利益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算法的伦理问题及其解决进路[J]. 刘培,池忠军.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2]算法的规训与规训的算法: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法律规制[J]. 姜野.  河北法学. 2018(12)
[3]迈向大数据法律研究[J]. 左卫民.  法学研究. 2018(04)
[4]人工智能侦查的实践应用与制度构建[J]. 任惠华,金浩波.  河北法学. 2018(06)
[5]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J]. 陈锦波.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3)
[6]论当代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及其对劳动者的影响[J]. 沈文玮.  当代经济研究. 2018(04)
[7]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学新课题[J]. 王利明.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8]检察智能化建设的战略转型和发展趋势[J]. 赵志刚.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9]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J]. 左卫民.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10]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开发的技术障碍[J]. 王禄生.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博士论文
[1]辩护权研究[D]. 艾超.武汉大学 2010
[2]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D]. 程滔.中国政法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28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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