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版权法基本理论探讨:历史、当下与未来
发布时间:2021-10-13 17:53
在对待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的属性问题上,当下,倾向于将其视为具有技术性质的创作物,只要该对象符合一般版权法上创造性作品的条件就应当予以保护,只是权利享有者为人工智能所有人或考虑第三方管理机构,并以代理的方式处理人工智能主体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未来,人工智能本体获得法律认同的主体资格,并拥有自主权利是可以预见的,对未来技术规制的立法思路,应当基于这一认知予以引导。
【文章来源】:当代传播. 201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绪论
二、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的属性认定
(一) 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 特殊类型化的“作品”:具有技术性质的创作物
(三) 探讨可行性: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
三、权利主体地位认定
(一) 人工智能本体
(二) 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
(三) 第三方管理机构
四、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2]将法律作为修辞视野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考察[J]. 王文亮,王连合. 科技与法律. 2017(02)
[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4]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 曹源. 科技与法律. 2016(03)
[5]从8月CPI报道看机器新闻与人工新闻差异何在[J]. 付松聚. 中国记者. 2015(11)
[6]知识产权客体新论[J]. 何敏. 中国法学. 2014(06)
[7]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命题的反思与检讨[J]. 熊文聪.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3)
[8]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 姜颖. 知识产权. 2004(03)
本文编号:3435136
【文章来源】:当代传播. 201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绪论
二、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的属性认定
(一) 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 特殊类型化的“作品”:具有技术性质的创作物
(三) 探讨可行性: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
三、权利主体地位认定
(一) 人工智能本体
(二) 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
(三) 第三方管理机构
四、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2]将法律作为修辞视野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考察[J]. 王文亮,王连合. 科技与法律. 2017(02)
[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4]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 曹源. 科技与法律. 2016(03)
[5]从8月CPI报道看机器新闻与人工新闻差异何在[J]. 付松聚. 中国记者. 2015(11)
[6]知识产权客体新论[J]. 何敏. 中国法学. 2014(06)
[7]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命题的反思与检讨[J]. 熊文聪.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3)
[8]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 姜颖. 知识产权. 2004(03)
本文编号:343513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rengongzhinen/34351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