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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环境下的风险与刑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1-11-22 03:42
  我国现行刑法是在1997年制定颁布的,虽然多次通过刑法修正案进行修改,但面对即将进入的人工智能时代,仍然存在不少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人工智能体的逐渐普及在给人们带来许多的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风险。本文重点研究人工智能环境下的风险以及刑法应当如何应对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于因新生事物出现产生的涉人工智能类相关犯罪展开分析。具体来讲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人工智能环境下产生的风险。本部分从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刑事风险三个方面予以展开,阐述了人工智能体这个新生事物的出现可能给我们的伦理道德、人身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有必要上升到刑事领域予以规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属性问题。本部分主要从人工智能体与自然人、普通机器人、动物和单位四个角度入手,分析了它与其他四个类别法律属性的不同,并且鉴于其法律属性的特殊性,认为应当将其分阶段来认定其法律属性。第三部分从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两个阶段来透析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以便于对其有一个准确的定性之后,对涉人工智能类犯罪展开进一步剖析。第四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涉人工智能类犯罪对刑法的挑战问题,从人工智能体能否作为犯罪主... 

【文章来源】:山东政法学院山东省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人工智能环境下的风险
    (一) 技术风险
    (二) 伦理风险
    (三) 刑事风险
二、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属性
    (一) 人工智能体不同于自然人
    (二) 人工智能体不同于普通机器人
    (三) 人工智能体不同于动物
    (四) 人工智能体不同于单位
三、人工智能体在刑法中的地位
    (一) 弱人工智能体阶段
    (二) 强人工智能体阶段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对现行刑法的挑战
    (一) 人工智能体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1、足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2 、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二) 人工智能体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三) 涉人工智能类犯罪缺失
五、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应对
    (一) 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二) 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借鉴
    (三) 我国刑法的完善
        1、赋予强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地位
        2、增设罪名
        3、增加司法解释
        4、调整部分传统犯罪的构成要件
        5、明确与人工智能体相关的责任主体的义务
        6、明确研发者与使用者的刑事责任分配
        7、涉人工智能类共同犯罪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本文编号:351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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