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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理念确立与制度建构

发布时间:2021-11-28 03:09
  传统税收征管制度存在行政效率偏低、裁量准确度不足、信息安全度偏低与交流机制匮乏的局限。而人工智能具备的高效性、确定性、即时性与税收征管活动的庞杂度、公正性、动态性相契合,为二者的合作提供可行空间。将人工智能应用至税收征管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税务行政人员主导、人工智能辅助、税收法定的理念,完善"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明确人工智能信息管理的预设程序、指导理念、管理员与监管机制,允许人工智能收发纸质发票并管理电子发票,使用人工智能确定稽查对象、调查取证并构建相应的稽查数据库,明确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信息公开、热线服务、平台交流的使用方式,破解传统税收征管难题并构建和谐、合作的征纳关系。 

【文章来源】:当代经济管理. 2019,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之局限
    (一) 税收征管行政效率偏低
    (二) 税收征管行政裁量准确度不足
    (三) 税收征管信息安全度偏低
    (四) 征纳交流机制匮乏
二、人工智能与税收征管制度之契合
    (一) 人工智能行为的高效性与税收征管事务的庞杂度
    (二) 人工智能事务处理的确定性与税务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三) 人工智能信息管理的即时性与征纳双方交流的动态性
三、“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理念确立
    (一) 税务行政人员主导
    (二) 人工智能辅助
    (三) 税收法定
四、“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制度建构
    (一) 构建“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
    (二) 构建“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信息管理制度
    (三) 构建“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发票管理制度
    (四) 构建“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税务稽查制度
    (五) 构建“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征纳交流制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J]. 季卫东.  东方法学. 2018(01)
[2]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3]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J]. 潘庸鲁.  探索与争鸣. 2017(10)
[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J]. 王敬波,李帅.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2)
[5]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J]. 汤洁茵.  法学研究. 2016(05)
[6]降低中国税收成本的有效途径探讨[J]. 朱利荣.  社会科学战线. 2012(03)
[7]纳税服务的国际经验借鉴[J]. 杨华.  地方财政研究. 2011(12)
[8]变革社会中的法律:以社会文化事实为分析点[J]. 青维富.  政法论坛. 2011(03)
[9]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J]. 徐孟洲.  政治与法律. 2007(04)



本文编号:3523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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