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的“技术—社会+经济”范式——基于引领法律与科技新型关系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27 22:29
人工智能立法应以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技术—经济"范式的重大超越。既有科技立法范式,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但是现在明显具有很大的不适应性。一方面,这种过度经济主义模式本身导致了对科技社会性的忽视,引发越来越严重的科技与社会风险;另一方面,正在兴起的人工智能科技具有前所未有的强社会面相,它的巨大颠覆潜力和认知能力等特性,使得其应用面临着复杂而迫切的社会规范要求,特别是引发了对人的价值性的关切,因此应该向"技术—社会+经济"新范式转变,以经济性、社会性的双重架构以及相应的四项原则等,来推进对人工智能的合理规范。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73(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科技法迭代视角下的人工智能立法[J]. 龙卫球. 法商研究. 2020(01)
[2]在分享和控制之间 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J]. 梅夏英. 中外法学. 2019 (04)
[3]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场景的变迁[J]. 齐延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4]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J]. 李晟. 法学评论. 2018(01)
本文编号:3523165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73(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科技法迭代视角下的人工智能立法[J]. 龙卫球. 法商研究. 2020(01)
[2]在分享和控制之间 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J]. 梅夏英. 中外法学. 2019 (04)
[3]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场景的变迁[J]. 齐延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4]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J]. 李晟. 法学评论. 2018(01)
本文编号:352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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