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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兼评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

发布时间:2022-01-01 08:07
  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涉诸多主体的利益,有必要予以明确。确定人工智能作品权利归属的前提是明确该类作品的权利客体属性,人工智能作品应属于著作权客体,而非邻接权客体。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格,因此其本身不能成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由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或所有者主导;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或所有者,能够激励其创作新作品和改进人工智能,且能促进作品流通进而增长公共利益,因此应将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赋予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或所有者。 

【文章来源】:科技与出版. 2018,(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确定人工智能作品权利主体的前提
    1.1 人工智能作品不应为邻接权的权利客体
    1.2 人工智能作品应当属于著作权的权利客体
2 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否定
3 人工智能作品权利主体的证成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2]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3]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5]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 曹源.  科技与法律. 2016(03)
[6]人格与人格权相关问题探讨[J]. 张善斌.  法学评论. 2011(06)
[7]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J]. 杨立新,朱呈义.  法学研究. 2004(05)
[8]解析“理性经济人”[J]. 周建成.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2(03)



本文编号:356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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