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视野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适用和嬗变
发布时间:2022-01-23 22:54
医疗是人工智能落地最早、发展最快也最特殊的领域,各国纷纷立法予以专门应对。人工智能悄然改变着医疗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人工智能决策—医生验证复查"的模式将成为常态,这冲击着传统的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等特征使得受害患者依现行规则寻求救济的难度大大增加;医疗人工智能的特殊法律定位及差别对待原则,也要求对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予以适当调整。在弱人工智能下,我国应增加过错证明的法定推定事项,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对医疗产品责任主体予以相应调整,设置缺陷证明的法定推定事项,并适当调整免责事由。在强人工智能下,我国应采行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并通过设置医疗强制责任险、医疗产品强制责任险及赔偿基金对受害患者进行充分、及时的赔偿,实现风险的社会化分散。
【文章来源】: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36(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视野下重新检视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一)医疗服务与产品相对地位及医疗决策过程发生深刻变化
(二)医患情势出现明显变更
(三)患者寻求救济的难度显著增加
(四)医疗人工智能法律定位及差别对待原则的深刻影响
三、弱人工智能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之调适
(一)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产品的应用现状分析
(二)弱人工智能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现实影响及适应性调整
1. 弱人工智能之于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现实影响分析
2. 医疗侵权责任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1)过错的证明和认定
(2)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3. 医疗产品责任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1)责任主体的适当调整
(2)缺陷的证明和认定
(3)免责事由的调整
四、强人工智能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之调适
(一)医疗侵权责任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1. 过错的证明和认定
2. 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3. 医疗强制责任险和赔偿基金的建立
(二)医疗产品责任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1. 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的适当调整及缺陷的证明和认定
2. 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3. 产品强制责任险和赔偿基金的建立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 杨立新. 求是学刊. 2018(04)
[2]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J]. 杨立新. 中州学刊. 2018(07)
[3]反思与优化: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人格赋予标准论[J]. 徐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8(07)
[4]“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 郭少飞. 东方法学. 2018(03)
[5]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6]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7]10大建议!看欧盟如何预测AI立法新趋势[J]. 曹建峰. 机器人产业. 2017(02)
[8]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产品责任立法之反思——以商品与服务二分法为视角[J]. 赵西巨. 东方法学. 2013(02)
[9]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 杨立新. 法商研究. 2012(05)
[10]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J]. 杨立新. 政治与法律. 2009(03)
本文编号:3605316
【文章来源】: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36(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视野下重新检视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一)医疗服务与产品相对地位及医疗决策过程发生深刻变化
(二)医患情势出现明显变更
(三)患者寻求救济的难度显著增加
(四)医疗人工智能法律定位及差别对待原则的深刻影响
三、弱人工智能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之调适
(一)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产品的应用现状分析
(二)弱人工智能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现实影响及适应性调整
1. 弱人工智能之于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现实影响分析
2. 医疗侵权责任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1)过错的证明和认定
(2)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3. 医疗产品责任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1)责任主体的适当调整
(2)缺陷的证明和认定
(3)免责事由的调整
四、强人工智能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之调适
(一)医疗侵权责任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1. 过错的证明和认定
2. 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3. 医疗强制责任险和赔偿基金的建立
(二)医疗产品责任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1. 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的适当调整及缺陷的证明和认定
2. 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3. 产品强制责任险和赔偿基金的建立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 杨立新. 求是学刊. 2018(04)
[2]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J]. 杨立新. 中州学刊. 2018(07)
[3]反思与优化: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人格赋予标准论[J]. 徐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8(07)
[4]“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 郭少飞. 东方法学. 2018(03)
[5]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6]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7]10大建议!看欧盟如何预测AI立法新趋势[J]. 曹建峰. 机器人产业. 2017(02)
[8]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产品责任立法之反思——以商品与服务二分法为视角[J]. 赵西巨. 东方法学. 2013(02)
[9]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 杨立新. 法商研究. 2012(05)
[10]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J]. 杨立新. 政治与法律. 2009(03)
本文编号:360531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rengongzhinen/36053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