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2-04-25 20:13
学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受版权保护这一话题的讨论,虽然突破了传统版权客体理论和主体理论范畴,却对推进版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有重大意义。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的新事物,不能简单地适用传统的版权法律制度来判断其可版权性。本研究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为研究对象,以版权客体认定标准和版权主体归属依据为研究体例,立足于相应的版权理论,旨在证成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受版权保护。创作主体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认定的最大障碍。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直接影响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认定及其版权归属主体的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不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且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是版权作品;人类主体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产生具有实质性贡献,其创作主体实质上是人类,因而其应被认定为版权作品。因肯定或者否定人工智能为创作主体,使得人工智能创作物不被认定或被认定为版权作品。另外,根据版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作为作品的创作主体而享有版权,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是人工智能,而人工智能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法律属性为权利客体,因此不能因其为人工智能创作物...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述评
二、本文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三、拟解决的问题与本文观点
四、本文基本思路与创新之处
第一章 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法理冲突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否定说
(一)表达形式否定说
(二)独创性标准否定说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肯定说
(一)创作主体肯定说
(二)利益平衡肯定说
三、本文立场: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客体肯定说
(一)独创性标准客观化
(二)权利主体的具体化
第二章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认定标准
一、表现形式上的创造性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造性要求
(二)表现形式上的创造性之判定
二、足够区分的变化
(一)足够区分的变化标准之确立
(二)足够区分的变化标准之检视
第三章 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后的归属主体
一、归属主体的两种构建路径
(一)归属主体的虚无主义
(二)归属主体的专有权模式
二、寻找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真正主体
(一)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的版权归属
(二)人工智能自主创作下的版权归属
(三)其他特殊的归属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J]. 丛立先. 中国出版. 2019(01)
[2]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刘洪华. 政治与法律. 2019(01)
[3]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著作权法保护[J]. 滕锐. 法治论坛. 2018(03)
[4]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J]. 袁真富. 科技与出版. 2018(07)
[5]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制度难题及破解[J]. 郭艳. 中国出版. 2018(12)
[6]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分配刍议[J]. 李晓宇.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7]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J]. 王宝乾,孙一彪. 法制与经济. 2018(06)
[8]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J]. 刘强,彭南勇.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9]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学新课题[J]. 王利明.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10]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J]. 朱秀芹. 科技经济导刊. 2017(33)
博士论文
[1]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D]. 黎淑兰.华东政法大学 2014
硕士论文
[1]传播视域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邵灵锐.北京印刷学院 2019
[2]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认定问题研究[D]. 齐凌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8
[3]微信著作权问题研究[D]. 郑波.湖南工业大学 2018
[4]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问题研究[D]. 谷士雨.河北大学 2018
[5]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法律定性及其保护[D]. 谢媛.华东政法大学 2018
[6]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 张超君.山东大学 2018
[7]机器写手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 曾初成.湘潭大学 2017
[8]论手机游戏的版权保护[D]. 徐佳.兰州大学 2015
[9]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研究[D]. 黄萍.厦门大学 2014
[10]论作品的构成要件[D]. 顾凇.广西师范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648266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述评
二、本文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三、拟解决的问题与本文观点
四、本文基本思路与创新之处
第一章 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法理冲突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否定说
(一)表达形式否定说
(二)独创性标准否定说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肯定说
(一)创作主体肯定说
(二)利益平衡肯定说
三、本文立场: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客体肯定说
(一)独创性标准客观化
(二)权利主体的具体化
第二章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认定标准
一、表现形式上的创造性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造性要求
(二)表现形式上的创造性之判定
二、足够区分的变化
(一)足够区分的变化标准之确立
(二)足够区分的变化标准之检视
第三章 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后的归属主体
一、归属主体的两种构建路径
(一)归属主体的虚无主义
(二)归属主体的专有权模式
二、寻找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真正主体
(一)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的版权归属
(二)人工智能自主创作下的版权归属
(三)其他特殊的归属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J]. 丛立先. 中国出版. 2019(01)
[2]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刘洪华. 政治与法律. 2019(01)
[3]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著作权法保护[J]. 滕锐. 法治论坛. 2018(03)
[4]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J]. 袁真富. 科技与出版. 2018(07)
[5]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制度难题及破解[J]. 郭艳. 中国出版. 2018(12)
[6]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分配刍议[J]. 李晓宇.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7]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J]. 王宝乾,孙一彪. 法制与经济. 2018(06)
[8]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J]. 刘强,彭南勇.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9]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学新课题[J]. 王利明.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10]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J]. 朱秀芹. 科技经济导刊. 2017(33)
博士论文
[1]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D]. 黎淑兰.华东政法大学 2014
硕士论文
[1]传播视域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邵灵锐.北京印刷学院 2019
[2]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认定问题研究[D]. 齐凌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8
[3]微信著作权问题研究[D]. 郑波.湖南工业大学 2018
[4]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问题研究[D]. 谷士雨.河北大学 2018
[5]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法律定性及其保护[D]. 谢媛.华东政法大学 2018
[6]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 张超君.山东大学 2018
[7]机器写手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 曾初成.湘潭大学 2017
[8]论手机游戏的版权保护[D]. 徐佳.兰州大学 2015
[9]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研究[D]. 黄萍.厦门大学 2014
[10]论作品的构成要件[D]. 顾凇.广西师范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64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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