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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

发布时间:2022-07-03 22:24
  人工智能具有学科、技术和实体三方面含义,对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的讨论应限于人工智能体。人工智能体具有非自然性、智慧性和实体性的特点。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强人工智能时代囿于技术难度和人类态度很难来临。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权利能力,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缺乏法理基础。现行民事制度对于调整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能够发挥主要作用,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将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和结构。人工智能是人类的工具,在法律上仅能界定其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的界定与特征
    (一) 人工智能的内涵
    (二) 人工智能体的特征
        1. 非自然性。
        2. 智慧性。
        3. 实体性。
二、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的实证基础分析
    (一) 人工智能发展:显著的周期性
    (二)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构想:或许是伪命题
    (三) “奇点”的到来:人类态度是关键
三、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 人工智能的民事权利能力考察
    (二) 人工智能的民事行为能力考察
    (三) 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能力考察
四、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分析
    (一) 现行制度能否满足解决人工智能法律纠纷的需要
        1. 人工智能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2. 人工智能致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对现有制度的冲击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 陈吉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2]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王勇.  理论导刊. 2018(02)
[3]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4]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5]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6]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7]机器人怎么可能拥有权利[J]. 甘绍平.  伦理学研究. 2017(03)
[8]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类型[J]. 房绍坤,张旭昕.  法学杂志. 2016(12)
[9]民事主体人性基础的多重视角及中国价值[J]. 王春梅.  学习与探索. 2013(08)
[10]私法主体范围扩张背景下的动物主体论批判[J]. 崔拴林.  当代法学. 2012(04)



本文编号:365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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