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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挑战及刑法因应

发布时间:2023-04-09 04:51
  人工智能创作物如具有独创性和表达性,则应成为刑法保护对象。目前在弱人工智能背景下,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类比为自然人的职务作品,由其训练者(可能是生产者或者是使用者)享有著作权;将来在强人工智能背景下,人工智能拥有较高独立自主性,亦可成为著作权的法律主体。如获上述相应著作权人许可,则不构成犯罪。目前弱人工智能只是作为工具被用来侵犯他人著作权,刑事责任仍应由研发者和使用者承担;将来强人工智能可能作为主体侵犯他人著作权,刑事责任应由人工智能自身承担,并适用独立刑罚体系。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厘清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主体界定
三、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8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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