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之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15 19:51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现有规则表达在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上存在困境
(一)人工智能产品与普通产品的区别
1.人工智能产品的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
2.人工智能产品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
(二)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的困境
1.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
2.未将缺陷类型化是我国人工智能产品缺陷认定困境的根源
二、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类型及相关主体义务分析
(一)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类型的划分
(二)缺陷类型化下有关主体的义务分析
1.设计缺陷:设计研发者
2.制造缺陷:制造者
3.警示缺陷:制造者、销售者
4.跟踪观察缺陷:设计研发者、制造者、销售者
三、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的规则表达
(一)设计缺陷:“风险—效用”规则
(二)制造缺陷:“对预期设计的偏离”标准
(三)警示缺陷:“合理充分”标准
(四)跟踪观察缺陷:“个案认定,综合判断”原则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55876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现有规则表达在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上存在困境
(一)人工智能产品与普通产品的区别
1.人工智能产品的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
2.人工智能产品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
(二)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的困境
1.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
2.未将缺陷类型化是我国人工智能产品缺陷认定困境的根源
二、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类型及相关主体义务分析
(一)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类型的划分
(二)缺陷类型化下有关主体的义务分析
1.设计缺陷:设计研发者
2.制造缺陷:制造者
3.警示缺陷:制造者、销售者
4.跟踪观察缺陷:设计研发者、制造者、销售者
三、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的规则表达
(一)设计缺陷:“风险—效用”规则
(二)制造缺陷:“对预期设计的偏离”标准
(三)警示缺陷:“合理充分”标准
(四)跟踪观察缺陷:“个案认定,综合判断”原则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5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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