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新闻传播主体的法律性质:ICP还是ISP——兼与《算法推荐新闻的法律透视》一文商榷
发布时间:2021-06-07 07:58
算法新闻传播作为网络传播的一种,能够与其传播行为法律性质对应的概念即ICP或ISP,而不能以"出版者"、"发行者"、"传播者"或"转载者"进行界定。算法新闻推荐主体对新闻来源的内容进行改动,以及其删除新闻来源网页上的广告、增添自己的广告和评论等行为,超越了ISP的本分,兼具ICP功能。新闻聚合平台APP的WAP转码中,将他人作品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构成对作品的提供;而其用户协议中的广泛、垄断性授权,使自己成为内容提供者即ICP。"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作品或其他信息,作为ICP的算法新闻推荐主体不适用该规则,且在人格权领域也不存在该规则。
【文章来源】:新闻记者.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算法新闻传播:“出版者”、“发行者”、“转载者”、“传播者”还是ICP、ISP
(一) 算法新闻传播者不能一概以“出版者”界定
(二) 算法新闻传播者不能笼统地以“发行者”界定
(三) 算法新闻传播者不能以“传播者”或“转载 (播) 者”界定
二、加框链接:算法新闻推荐与搜索服务ISP的区别
(一) 算法新闻推荐中的链接超越了ISP的本分
1. 其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他人的新闻页面 (不完整) 。
2. 许多作品虽链接新闻来源网站, 但点击链接到该网站后, 不能直接看到该作品。
3. 对加框链接后新闻来源的内容进行改动:不仅修改标题, 也修改内容。
4. 删除新闻来源网页上的广告, 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
(二) 算法新闻推荐与作为搜索链接服务的ISP的本质区别
三、WAP转码+用户协议:算法新闻推荐主体的ICP身份
(一) WAP转码中的复制决定算法新闻传播者的ICP身份
(二) 算法新闻传播主体的用户协议说明其ICP角色
四、作为ICP的算法新闻传播者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一) 算法新闻传播者难以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1. 性质不同。
2. 构成要件不同。
3. 责任认定模式不同。
(二) 算法新闻传播者的归责:过错的认定
1. 著作权领域算法新闻传播者过错的认定。
2. 人身权领域算法新闻传播者过错的认定。
结论:法律的归法律, 伦理的归伦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算法推荐新闻的法律透视[J]. 刘文杰. 新闻记者. 2019(02)
[2]新闻聚合APP中转码复制行为的版权例外——以“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为例[J]. 王菲菲.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3]“今日头条”的技术逻辑:网络爬虫+矩阵筛选[J]. 王成军. 传媒评论. 2015(10)
[4]产权话语、新闻生产与创新竞争——评“今日头条”事件[J]. 戴昕. 科技与法律. 2015(02)
[5]“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 王迁. 中国版权. 2014(04)
[6]网络版权侵权认定与法律适用——从“今日头条”版权纠纷说起[J]. 朱巍. 青年记者. 2014(22)
[7]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J]. 崔国斌. 政治与法律. 2014(05)
[8]“避风港规则”扩张适用网络人格权保护之困境与消解——兼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完善[J]. 陈昶屹. 人民司法. 2012(01)
[9]避风港规则:法律移植的败笔[J]. 刘晓.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4)
[10]无线应用协议WAP及其在移动终端的开发[J]. 陈建峡,张杰,范欢.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06(04)
本文编号:3216199
【文章来源】:新闻记者.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算法新闻传播:“出版者”、“发行者”、“转载者”、“传播者”还是ICP、ISP
(一) 算法新闻传播者不能一概以“出版者”界定
(二) 算法新闻传播者不能笼统地以“发行者”界定
(三) 算法新闻传播者不能以“传播者”或“转载 (播) 者”界定
二、加框链接:算法新闻推荐与搜索服务ISP的区别
(一) 算法新闻推荐中的链接超越了ISP的本分
1. 其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他人的新闻页面 (不完整) 。
2. 许多作品虽链接新闻来源网站, 但点击链接到该网站后, 不能直接看到该作品。
3. 对加框链接后新闻来源的内容进行改动:不仅修改标题, 也修改内容。
4. 删除新闻来源网页上的广告, 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
(二) 算法新闻推荐与作为搜索链接服务的ISP的本质区别
三、WAP转码+用户协议:算法新闻推荐主体的ICP身份
(一) WAP转码中的复制决定算法新闻传播者的ICP身份
(二) 算法新闻传播主体的用户协议说明其ICP角色
四、作为ICP的算法新闻传播者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一) 算法新闻传播者难以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1. 性质不同。
2. 构成要件不同。
3. 责任认定模式不同。
(二) 算法新闻传播者的归责:过错的认定
1. 著作权领域算法新闻传播者过错的认定。
2. 人身权领域算法新闻传播者过错的认定。
结论:法律的归法律, 伦理的归伦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算法推荐新闻的法律透视[J]. 刘文杰. 新闻记者. 2019(02)
[2]新闻聚合APP中转码复制行为的版权例外——以“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为例[J]. 王菲菲.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3]“今日头条”的技术逻辑:网络爬虫+矩阵筛选[J]. 王成军. 传媒评论. 2015(10)
[4]产权话语、新闻生产与创新竞争——评“今日头条”事件[J]. 戴昕. 科技与法律. 2015(02)
[5]“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 王迁. 中国版权. 2014(04)
[6]网络版权侵权认定与法律适用——从“今日头条”版权纠纷说起[J]. 朱巍. 青年记者. 2014(22)
[7]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J]. 崔国斌. 政治与法律. 2014(05)
[8]“避风港规则”扩张适用网络人格权保护之困境与消解——兼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完善[J]. 陈昶屹. 人民司法. 2012(01)
[9]避风港规则:法律移植的败笔[J]. 刘晓.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4)
[10]无线应用协议WAP及其在移动终端的开发[J]. 陈建峡,张杰,范欢.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06(04)
本文编号:321619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sousuoyinqinglunwen/3216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