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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21 14:43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解决须建立在网络服务模式和工作原理基础上。作为"引路者",未直接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控制的行为,是间接侵权者,构成要素包括在网络上非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该使用对作品权利人造成了损害、网络版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部分情况下的主观过错。传统著作权间接侵权判定"避风港规则"需随搜索引擎技术发展进行修正,在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建立良性平衡机制。 

【文章来源】:知识经济. 2014,(2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搜索引擎商侵权责任类型分析
    ( 一) 基本工作原理
        1. 从互联网上抓取网页( 收集信息)
        2. 建立索引数据库( 分析信息)
        3. 在索引数据库中排序( 供用户查询信息)
    ( 二)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1. 直接侵权
        2. 间接侵权
二、搜索引擎商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分析
    ( 一) 规则内容
    ( 二) 规则存在的问题
三、结论
    ( 一) 问题核心: 合理注意义务的设置
    ( 二) 问题实质: 利益平衡机制的建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承担——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J]. 黄武双.  知识产权. 2007(05)
[2]通过搜索引擎获取歌曲MP3文件的侵权认定(以“步升诉百度案”初审结果为例)[J]. 刘芝秀.  法律适用. 2006(05)



本文编号:335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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