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权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0-06-03 02:32
【摘要】: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与水资源相关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不但在民法理论上引发有关水权性质的讨论,也无法满足现实中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将水权的性质定位于水资源占用权,有利于解决理论上的困境,防止水资源的浪费,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价值。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1 才惠莲;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其启示[J];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05期
2 金海统;论水权物权立法的基本思路[J];法学;2004年12期
3 肖楚琴;水权——民法上的新型用益物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09期
4 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J];现代法学;2004年04期
5 关涛;民法中的水权制度[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4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屈茂辉;;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法理与规则[J];法学研究;2007年02期
2 朱广新;;地役权概念的体系性解读[J];法学研究;2007年04期
3 吴国U,
本文编号:269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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