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2020-06-11 21:23
【摘要】:由于稀缺性,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逐渐被人们发现,在水资源上界定财产权于是成为必要。但是水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环境价值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解决的办法是将水资源界定为国家所有。我国和很多国家一样,也通过立法的形式宣布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接下来的问题是: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属于民法中的所有权吗?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国家所有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逻辑顺序应当是:相对于自然人和法人,国家的法律人格更具有历史渊源,国家因参加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从而成为民事主体,其所享有的权利为所有权。因为水资源具有双重价值属性,所以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承载了两方面的功能,即必须同时实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为作为政治国家无法亲自利用水资源,所以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必然通过用益物权来完成,这是一个从归属到利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都不完美,但并不由此得出悲观结论,它们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我们可以在完善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中做出选择”。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中,必须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行政权、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政府、市场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公众利益与民主决策原则。 市场是实现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一条有效途径,为此,必须明确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水权主体。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的设计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将其定位为第三部门的特殊法人可使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按私法方式运作,并通过保留生活水权和环境水权以实现公平。市场并不完美,水资源和水资源市场需要管理。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为了实现流域统一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政府必须集权,但在同时,也应当分权,包括分出所有权职能和社会分权。第三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现了水资源利用与市场的“嫁接”。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中,不同层次的行为主体之间开展合作是重要的,通过公众参与可保证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的公平。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66
本文编号:2708475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66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尹彦芳;水资源物权研究[D];兰州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70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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