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损失承担社会化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06-26 12:31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环境侵权纠纷发生的程度和规模空前。众多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缺乏应有的保护。本文对我国当前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进行了思考,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传统侵权行为法无法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做出周全的保护。为此,笔者认为必须越过传统侵权行为法“损失要么由加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的狭窄视野,走一条环境侵权损失承担社会化之路。而在损失承担社会化几种模式的选择中,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本文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结合中国具体情况,提出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机制构建的具体构想。本文共包括五章: 第一章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这一章对一些必须澄清的概念问题及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进行了探讨。在对环 境、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环境侵权几个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后,笔者着重分析了环境侵权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如其间接性、渐进性、复杂性、主体间的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的价值性等。 第二章传统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缺失与损失承担社会化 这一章探讨了传统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在面对环境侵权特殊性时所存在的缺失。首先,传统侵权行为法由于恪守“个人自由”至上价值理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导致在环境侵权领域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严重失衡,从而在环境侵权领域陷入困境。其次,现代侵权行为法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和原因推定理论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68
本文编号:2730316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68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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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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