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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策结课论文

发布时间:2016-10-17 15:56

  本文关键词: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对民族问题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

摘要:民族是组成现代国家的基础,无论单一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民族是普遍的表现形式。一个国家在治理中,如何理解和处理民族问题,既直接影响到一国内部政治局势的稳定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又直接影响到国家间关系的稳定和国际局势的变化。我国是典型的多民族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的不断进步,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合作、理解、尊重和共同发展成为主流,但也不断有新的民族问题表现出来,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国策,根据现实条件施行符合各民族情况的民族政策,使缓解民族矛盾、解决民族问题,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识

一、 民族问题的产生及其重要性

(一)民族问题的产生

研究民族问题,首先要了解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定义。人们常常从广义和狭义上使用民族概念。广义的民族是指一个国家范围内的各个民族的总称,例如中华民族、德意志民族,是同国家概念联系在一起的。狭义的民族概念则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1]。本文采取狭义的民族定义。

民族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源于原始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在自然分工基础上产生了农业、畜牧业、手工业之间的社会分工,并产生了产品交换的需求。财富不公和贫富分化引起的物质利益冲突使得氏族部落联合起来抵御其他部落的进攻和掠夺,逐渐形成民族。

自从有了民族,便产生了民族问题。所谓民族问题,是指民族从形成、发展直到消亡之前的各个阶段,不同民族或民族集团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诸方面因一系列矛盾而引起的问题。它表现为诸如民族隔阂、民族歧视、民族纠纷、民族压迫、民族斗争和民族运动等形式和现象。从本质上说,民族问题属于社会历史范畴。民族差异、剥削制度以及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民族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抽象存在物。它与特定的时代条件相关,是社会政治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解决的好坏,将关系到革命能够成功、政权是否稳定,对于国家的治乱兴衰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惊呼,,“在这个新的世界里,最普遍、重要的和危险的冲突不是社会阶级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或其他以经济来划分的集团之间的冲突,而是属于不同文化实体的人民之间的冲突。”[2]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民族构成多样、文化多元并存。很多多民族国家内部因民族权利保障不到位和民族利益分配上不平等而产生的民族矛盾、民族冲突、甚至是民族分离现象依然存在,这些民族

问题不仅阻滞了国家内部的民族和谐和社会发展,恶化了国家外部的族际环境,而且还影响到国际关系格局的变迁。因此,合理的解决民族问题,既是国家政权稳定的需要,又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需要。

我国作为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间的民族文化、心理差异和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我国的民族问题矛盾更深刻、形式更复杂、影响更广泛,因此,无论从政权稳定还是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都要重视民族问题。

二、 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问题对于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发展进程以及世界和平的重要影响,决定了解决民族问题需要谨慎合理,符合各民族自身的发展状况和国情。我国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结合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定为基本国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制定了一整套以制度、法律、政策构成的,立足于真正平等基础上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民族政策体系,有力维护了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切实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3]

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基于对中国国情的把握做出的重大历史抉择。

从历史传统上看,自古中国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历代的统治者大他们对待少数民族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就是在实现大一统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历代土朝统治者都采用软硬两种手段,交替使用怀柔政策与武力政策。但从整体上看,武力征剿只是权宜之计,怀柔政策则更有利于维护地区的稳定和发展。无论哪一个朝代都认识到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应与汉族地区有所区别,必须“以其故俗治”,所以,虽然对少数民族实行的统治政策不同,但以少数民族自主管理自己的原则却是一致的。这种历代所积累的在“大一统”前提下形成了“因俗而治”的历史传统[4]。

从现实状况上看,中国共产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从中国少数民族分布特点及各民族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差距的实际出发的。各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经济发展情况上,我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分布在较集中的西部地区,且地大物博,但与东部汉族地区相比,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当落后。把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同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这种结合的最好途径。

从理论基础上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认为在坚持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大国的原则下,多民族国家实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列宁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份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省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5]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是由一个国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民族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情况等诸多因素决定的。我们党基于对我国国情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学说,结合中国的特殊情况,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尊重历史、合乎现实,符合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的

正确的选择。

三、 新民族形势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问题

(一)对新的民族形势的认识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民族关系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代,民族关系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的转折和变化,民族关系不仅受到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影响,使得民族关系愈加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从国际环境来看,世界经济政治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民族关系的走向;从国内环境来看,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引发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社会转型的程度加深,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扩大,社会利益重新分配,利益表达和利益输出旺盛,政治参与问题突出,引起了民族关系中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因素的纠纷频发,民族关系的这些变化对民族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问题

首先,少数民族自治权的界限不明确。我国民族法没有明确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范围,使得自治权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这使得自治权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和自主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上级国家机关制定政策和措施不符合民族地方的实际情况,影响措施和政策的效果,当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时,往往又受到上级部门的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干预。这些都挫伤自治地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积极性和改革创新的内在热情,阻碍民族地方的发展,不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地方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也陷入中央“一抓就死,一放就活”的怪圈。

其次,在制度施行中,“输血式”扶持降低了少数民族自身发展的积极性。国家对民族地区的优惠和照顾政策,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副作用。因为这使得一些少数民族民众产生严重的依赖想法,他们宁愿抱着贫穷的帽子不放,等着国家的补助和救济过日子,从而养成了“等、靠、要”的习惯。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中,区域建制也问题丛生。城市、城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乡村的城市化进程则是衡量一个地区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乡村人口的城市化已成为世界性潮流。民族地区在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亚待解决的问题。如城市化必将导致改自治县设市、改自治州设市大量出现,但问题是改自治县(旗)设市、改自治州设市后,这些地方失去民族地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这就要求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设立自治市是比较理想的形式之一,既有利于民族政策的连续性,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加速民族地区的发展。

四、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权

自治权的行使问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自治地方的关系,在强调国家统一领导的同时,必须注意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益,使自治地方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治权。把与自治法相对应的行政权下放给自治

机关,并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自治法斌予民族地方的自治权是法律上的权力,具体规定了在行政上如何行使这种权力,还要由行政法律来规定。

(二)激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潜藏的经济功能

从民族地区长远的发展来看,就是要千方百计地把发展经济摆在首位,从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出发,制定一些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措施,把有关原则性的政策精神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物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成就,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同时,要改变过去民族地区被动接受国家和发达地区帮助的想法,在国家帮助下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由“输血式”扶持转变为“造血式”扶持,充分调动少数民族自身发展的积极性。

(三)推行新的民族区域建制,理顺区域建制关系。

一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部门采取设立“准自治市”等“曲线”方式呼唤自治市建制。某些自治地方改市采取变通做法,即建制名称改为普通市,仍然享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所以国家应考虑确立新的民族区域建制,符合民族地区的城市化发展要求,设立自治市,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使一些民族地方既能建市,又能继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

五、 结语

“民族意识既是天使也是恶魔,关键是看它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场合出现和怎样发挥作

[6]用。” 民族问题的伴随着民族的产生而产生,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必需从国家制度和政策的层面进行合理解决。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的各民族间相互友爱、共同发展与繁荣的民族形势。[7]在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随着时代和形势不断变化的,中国也应该根据民族关系在新形势下的特点,及时发现和调整现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不足,纠正施行过程中的错误和偏差,实现和谐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2]《斯大林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64 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7

[3] 郝时远.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理论性与实践性[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5 [4] 孙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0 [5]《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0、218页 [6] 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125 [7] 王 恒. 加强民族整合,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体系[J].法制与社会.20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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