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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多民族国家_韩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吗_社会建设视野中的城市社区治理和多民族参与

发布时间:2016-08-17 18:25

  本文关键词:多民族参与,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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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

2012 年第 5 期 第 38 卷 №. 5, 2012 Vol. 38

社会建设视野中的城市社区治理和多民族参与
周大鸣
摘 要: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在社区建设动员过程中,将各民族视为一体的 “居民动

员” 逻辑,忽视了社区中各少数民族历史地和实践地形成的民族意识和组织结

构特征,从而 导致城市社区中民族关系的紧张。一个包括各民族在内的多元主体治理的权力格局的形成是社 区自治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社区自治组织结构设置,是实现社区自治的制 度保证; 动员各民族居民共同参与,则是通过实践实现社区自治的群众基础。在多元治理主体 的互动中,实现社区资源的优化整合,才能真正推动我国城市社会建设中的社区治理向社区自 治方向前进,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关键词: 社会建设; 城市社区建设; 社区治理; 民族问题; 多民族参与

一、传统与现代: 从社会管理 到社会建设中的民族问题
郑杭生从正向和逆向两个方面对社会建设进 行过表述。从正向说,所谓社会建设,就是要在 社会领域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 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并相应 地形成各种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 力量。从逆向说,社会建设就是根据社会矛盾、 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表现、新特点和新趋 势,不断创造和完善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 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通过 这样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更好地弥合分 歧,化解 矛 盾,控 制 冲 突,降 低 风 险,增 加 安
① 全,增进团结,改善民生。

量瓜分,而国家不得不依靠它们来实现国家统
② 治,以维持社会的基本治理。

在传统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管理呈现 出具有差异的治理形态,但一直存在地方社会自 我管理的传统。维系和支撑国家的有两种秩序和 力量,一种是县以上的官治行政秩序和力量,另
③ 一种则是县以下的乡土秩序和力量。 这种双轨

社会管理机制,甚至塑造了如雷德菲尔德所提出 的 “大传统” 与 “小传统” 双层文化并行的社 会结构。由于中国古代对城市的政治功能或军事 作用的强调,西方意义上的城市自治并未出现, 自治传统更多地在乡村地方社会得到实践。正如 韦伯所言,古代中国的 “城市是没有自治的品 。 官所在地,乡村则是没有品官的自治区” ④ 秦 晖总结我国魏晋南北朝和唐宋时期社会管理的情 形是 “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惟编户, 。 户失则国危” ⑤ 明清以来,宗族这一血缘结合 组织形式在地方社会发挥了重要的社会管理功 能。虽然始于北宋的保甲制度在后世得到沿袭和 发展,但这一基层社会的制度安排只有与地方社 会的宗族制度相结合,才能实现地方治理的有效 性。郑振满 说 “明 中 叶 以 后 福 建 的 里 甲 户 籍,

严格来讲,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由于不存在 , 现代民族国家的 “国家自觉” 与 “社会自觉” 因此现代意义上的 “社会建设” 乃至 “国家建 设” 的概念 都 是 不 适 用 的。在 传 统 中 国,国 家 与社会的前进过程是在一种半自觉状态下的自然 “演化” ,而不是一种自觉状态下的 “发展” 。在 这种情形下,国家对社会的一体化管理和治理是 不可能存在的。社会的广大领域被现实存在的力

— 基金项目: 广东省重点基地项目 “国际移民适应性研究——以广州社区为例” 阶段性成果 ( 23000 - 3211305) 作者简介: 周大鸣,中山大学移民与族群研究中心主任、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国人类学与民 族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广东 广州,510275) 。 : 》 ① 郑杭生 《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研究与中国社会学使命 ,《社会学研究》2011 年第 4 期。 : 》 ② 戴长征 《社会建设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人民论坛》2011 年第 17 期。 : 》 ③ 陈绍方 《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 ,《晋阳学刊》2006 年第 3 期。 : ,王容芬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5 年,第 145 页。 ④[德] 马克斯·韦伯 《儒教与道教》 : ,载黄宗智主编 《中国乡村研究》 第 1 辑,北京: 商务印书馆, ⑤ 秦 晖 《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 汉唐间的乡村组织》 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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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外是家族组织的代名词” ① 在自治性较强的 地方社会空间,那些保甲长是宗族或房支的领导 人,起到乡村与政府中介人的作用,而不是政府 的乡村代理人。韦伯曾指出,古代中国是一个乡 民自 治 的 社 会。 费 孝 通 也 认 为, 古 代 中 国 有 “权不下县” 的传统,因此农村社会基本上是乡 绅治理。有不少学者持类似观点,如孔飞力提出 的 “士绅操纵” 理论,孙立平提出的 “皇权— 士绅—小农” 三层结构理论等。 这时的少数民族,在中央王朝的表述中,多 以 “蛮夷” 或 “未开化” 群体面貌出现,居住 格局则以 “华夷五方” 为主要特征。各少数民 族生活在自己的地理空间中,具有不同的社会发 展形态和社会结构、社会管理特点,并与中央王 朝共同构成 “帝国—边陲” 的不平衡政治经济 格局,以朝贡体系和土司制度以及夹杂其间的征 服战争来维持这种关系的动态稳定。虽然在唐宋 元等盛世的都城中汇集了前来朝贡和互市的各民 族,但包括少数民族建立政权的元朝、清朝等在 内,多数时期大多数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数量较 少,且民族关系以对立和冲突为主,民族矛盾有 时会以阶级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整体而言,在 传统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建设尚未出现,而 城市中的民族交往与互动也并不足够频繁。 随着清末民初的国家剧变和社会转型,近现 代政治理念和社会管理技术在政治制度设计和实 践中得到体现。士绅阶层作为封建专制主义的象 征,被符号化并转变为革命主要对象,乡村社会 治理结构遭到破坏,治理主体出现缺位。通过对 保甲制和新县制的复制和强化,国家在乡村社会 培养了一批非正式官僚,他们通过链接国家与村 ,, 落而获利,成为 “赢利型 / 掠夺型经纪人” ② 与 此同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和渗透日益加 强,民族地区也经历了改土归流的治理变迁和保 甲制度的强制推行,从而强化了中央政权对民族 地区的控制。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的中 国政治经济结构的畸形,除了沿海几个工商城市 外,中国的多数城市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城 市中的民族问题也并未成为突出的治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现代民族国家 建制设置的确立与运作,统一推行社会管理与社 会建设成为可能。这一时期的社会管理以实现现 代民族国家整体意识为目的,运用行政、教育的 运动手段对人们灌输国家意识形态。通过把行政 组织建立在基层,将国家意志通过科层制的社会

组织结构渗透到每个社会个体的意识当中,从而 实现了政治影响从间接转化为直接。合作化时 期、公社化时期的每个人,都被组织到一个社会 组织当中,那种以亲属和家族关系整合的村落社 区不复存在,党在基层社区的一元领导得以实 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结构也在民主改革和民族识 别的过程中受到国家主义影响而发生急剧变迁, “跨越式” 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并卷入各种全国 性的政治运动当中。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对民族 地区的控制得到加强。 这一时期,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为基 本组织形式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 ( 街居制) 也 逐步确立,但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制社区明显起 到更为重要的社会管理作用。这种适应高度集中 政治经济体制的社会管理体系有效实现了国家和 政党权力对个体的直接控制。虽然国家的社区控 制力量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但城市的发展却因 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受到限制并出现波动,甚至出 现逆城市化进程。1957 年以前,在 “党的工作 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 思想的倡导下,城市得 到一定恢复和发展。但 1958 年以后,随着 “大 跃进” 和大炼钢铁运动的开展,尤其是 60 年代 以后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复杂,以及主观上片面 强调的 “消 除 城 乡 差 别、工 农 差 别、体 力 劳 动 ,结果把已经集中于城 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 市的工业、文教、卫生事业等迁往山区和农村, 大批工人随厂内迁,大量的干 部、知 识 青 年 下 乡,导致本来比例就很低的城市人口更加减少, 少数民族城市人口规模更小。除了一些世居民族 和通过调动、大学毕业分配、军队转业等政策因
③ 素而定居城市的, 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大多被

户籍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限制在民族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1949 年以来推行的民族平等和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极大地缓和了历史上形成的 民族对立和民族矛盾,为改革开放时期少数民族 进城奠定了基础。

二、多元与互动: 社会建设 视野中的社区治理和民族参与
1978 年至今的中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变 革轨迹,本质上是后社会主义时期的一场自上而 下的政治改革。这场改革不涉及基本政治框架的 变动,而是一种以政府治理或政府管理体制为重 点内容的改革。俞可平认为,这一时期的中国社

: 》 ① 郑振满 《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 年第 2 期。 : ,王福民译,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年。 ②[美] 杜赞奇 《文化、权力与国家: 1900 ~ 1942 年的华北农村》 : 》 ③ 郑信哲 《浅谈我国城市民族关系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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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视野中的城市社区治理和多民族参与★ 周大鸣★

会治理实现了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从集权到 分权、从人治到法治、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
① 从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的五大转变。 这数种转

农村、城市社区都投入到这场实践中来,学界的 讨论也日益成熟,衍生出自主治理和多中心治理 (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 、集体行动理论 ( 奥尔 森) 、协商 民 主 ( 哈 贝 马 斯 / 罗 尔 斯 / 吉 登 斯 ) 、 社群主义 ( 迈克 · 沃尔泽 / 桑德尔) 、第三条道 路 ( 吉登斯) 等社区自治的理论解释框架。 中国政府在 20 世纪 80 年代,由民政部首先 将社区概念引入城市社会管理,提出 “社区服 务进万家” 的口号; 自 90 年代中后期开始,我 国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民政部首先 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 。在 城市设立了 26 个 “全国社区建设试验区” 中国政府政策实践过程和话语表述当中,社区是 一种新的城市行政管理地域单元。在当代中国社 会转型时期,社区建设被视为是改造国家权力结 构并重组中国社会的试验,这场试验意味着单位 制向社区制的整体转变,也意味着各种类型社区 的景观和结构变迁。在国家和政党的话语和实践 影响下,当今我国学术界的城市社区研究与实践 层面上的社区建设几乎同步进行,也具有强烈的 政治和现实意味。这种关注以社区治理为其问题 意识,广泛涉及公民社会和居民自治的讨论。 作为一场社会治理变革,城市社区建设运动 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区自治。中国共产党第十六 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 “完善城 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 。那么,在 轰 轰 烈 烈 的 城 市 社 区 建 设 运 动 区” 中,我们离社区自治和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还 有多少距离? 民族因素在这场社区建设中将起到 什么样的作用? 社区治理本质上是朝着社区自治目标前进的 基层社会中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调适的过程。当 前学界对社区建设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不同论 点。朱健刚、林尚立等认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 控制力正在下降,基层社会中自治空间正在生 产,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将会实现; 另一种观点 认为,社区建设运动事实上使国家以各种形式渗 透进基层社会并强化了控制,持此观点者有李友 梅、桂勇等。桂勇将前者称为断裂论,后者称为 嵌入论,并试图发展出一种他称之为 “粘连模 式” 的国家 与 社 会 关 系 解 释。他 认 为,在 城 市 社区中,通过具有国家代理人色彩的居委会这一 中介层 和 缓 冲 层 承 担 的 对 上 “化 解 ” 和 对 下 “驱动 运 作” 的 双 重 功 能,使 “国 家” 和 “社

变推动 了 并 仍 在 推 动 社 会 管 理 从 “政 府 治 理” 向 “社会治理” 的让渡。 中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具有自身国 情的特殊性和鲜明时代特征。在农村社区中,一 个多元治理结构正在形成。黄宗智、王斯福、贺 雪峰等对村落社区治理类型的划分都关注到了这 一变化。在城市中,社区治理则仍然处于摸索阶 段。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市场经济制度的建 立和社会流动的加剧,单位制社区已经退出历史 舞台,街居制也面临着职能超载、职权有限和角 色尴尬等问题。 这一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市 化、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各民族人口不断涌入大 中型城市,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数量和比例也随之 增长,民族交往得到深化。从城市民族工作的角 度看,带来城市民族问题突出化的人口流动主要 包括中部、东部汉族人口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流 动、西部少数民族农村劳动力向当地城镇流动和 西部少数民族人口向中部、东部城市流动三股潮
② 流。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一些大中城市中已经

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民族聚居区,如北京的 “新 ,但更多的少数民族在城市中处于 “大杂 疆村” 居小聚居” 和 “散居” 并存的居住状态,并在 城市中形成多民族社区。这就给社会建设和社区 治理工作带来新时期的新任务,民族关系、民族 问题和民族工作成为当前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 如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协调各民族关系、解 决各民族交往冲突,成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社 会建设新课题,也成为城市社区治理的新挑战。
③ 作为对单位制和街居制的超越和重整, 以

“国家—社会” 或 “国家—市场—社会” 框架为 学理背景的社区制试验正在中国城市治理中实践 着。作为现代化与城市化进程中进行日常社会生 活的实际单位,城市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从工业革 命时代就被关注。从 1765 年德国的汉堡福利制 度鼓励社区内部成员自我组织以增强社会认同, 到 20 世纪初英法美等国广泛实践的睦邻运动和 社区福利中心运动,都是对促进社区资源整合和 社区成员关系融洽进行的尝试。20 世纪 50 年代 以来,由联合国倡导在全球掀起的 “社区发展 ,其目的就在于解决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 运动” 的社会问题,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

: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 年第 3 期。 ① 俞可平 《中国治理变迁 30 年 ( 1978 ~ 2008 》 : 》 ② 马 戎 《关于当前中国城市民族关系的几点思考 ,《西北民族研究》2009 年第 1 期。 : 》 ③ 何海兵 《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 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 ,《管理世界》2003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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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在日常运作中达到妥协,彼此赋予对方象
① 征性认可。 事实上,上述论断都是基于个案经

从景观和性质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社区进行 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单一式单位社区、混合式综 合社区、传统式街坊社区和房产开发的物业管理
④ 小区等。 从民族结构的角度进行社区分类,则

验材料得出的,而中国城市社区的存在本身就是 多元而变动的,具有深刻的复杂性。在学理层面 上的抽象并不能很好地解决 “普遍性” 问题。 而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依据主导力量的不 同,当前存在三种基本的社区治理模式: 行政主 导型社区治理模式; 社区自治型社区治理模式和
② 政府与社区合作型的社区治理模式。 通过几年

可以分为单一民族聚居社区、多民族社区。多民 族社区又可分为某民族为主导的社区和多元民族 共存社区等; 这些多民族社区还可根据地域分 布,分为民族地区的多民族城市社区和非民族地 区的多民族城市社区等。其中,与单一民族聚居 区相比,由于多民族社区中民族结构的异质性 强,社区中各民族居民在互动与交往中发生冲突 的可能性更大,后者更应成为当前社会建设和社 区治理中民族问题解决的重点区域。 不同社区类型中的治理问题 具 有 不 同 的 特 征。在当前社区治理中普遍使用的 “国 家—社 会” 或 “国家—市场—社会” 分析框架 往 往 忽 视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各自分层以及多维层次与 类型中的多元互动关系,从而屏蔽掉了概念背后 隐藏的差异性和真实性,使我们的研究缺乏对现 实情况的全面认知和有效解释。基于此,邓正来 曾提出将 “国家与社会模式” 和 “阶级分析模
⑤ 式” 结合以克服单一模式解释力不足的问题。

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社区治理的各种模式探 索都已在现实中出现,如上海 模 式、石 家 庄 模 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等。这些典型模式对推 进我国社区建设具有巨大的贡献,但是对于社区 — — 建设的目标——实现社区自治——来说仍存在一 定不足。从多民族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角度来 看,以往的研究中,无论是理论层面的探讨还是 实践层面的行动,都忽视了将城市社会建设重要 主体和对象的少数民族群体纳入讨论中来,而多 将城市社区中生活的人群视为无民族差异的 “居民” 或者将城市社区中的 “民族” 视为政 ; 治概念,简单地主观地采取政府主导社区建设模 式,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但这种社区治理模式的 单一化,往往缺乏对多民族社区中多元民族主体 性的足够尊重和重视,仍以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 管理思维开展行政性很强的治理,更容易造成政 府与多民族社区的对立。在社区建设动员过程 中,将各 民 族 视 为 一 体 的 “居 民 动 员 ” 逻 辑, 忽视了社区中各少数民族历史地和实践地形成的 民族意识和组织结构特征,从而导致了动员失 败,甚至伤害到民族情感,导致城市社区中民族 关系的紧张。近年来在城市社区中频发的民族冲 突事件,日益暴露出社会建设和社区治理思维中 民族参与理念的缺失。

这种理论结合的方式效度虽然有待商榷,但它启 示我们,可以在前两个模式的基础上整合 “族 群政治分析模式” 等理论视角,综合运用多元 模式进行社区治理中民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要 考虑到正式组织 (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民族团体等) 之外 的民族性非正式组织 ( 如宗教组织、同乡组织、 对社区中少数民族的社会整合功 能并充分予以重视和运用,以更加有效地开展治 理资源动员; 更要将民族关系、民族文化和民族 意识作为多民族社会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互 相理解、互相尊重、和平共处的基础上,积极构 建平等、团结、互助的城市社区民族关系。 ( 二) 形成多元主体治理的权力格局 中国现行的社区治理体制是 行 政 型 管 理 体 制,以党委和政府领导,由民政部牵头,将社区 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央要求各级政 府和党委的 “一把手” 亲自抓社区建设,把社 区发展作为考核各级部门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 可以说,社区建设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并且取得 突飞猛进的发展,并不是因为自治组织发育成 熟、居民民主参与意识提高的结果,也不像西方

三、走向社区自治: 实现多民族 参与的城市社区治理格局
( 一) 历史地具体地看问题 面对中国城市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我们要认 识到,任何社区的景观与关系结构都是历史地形 成的。社区建 设 要 从 原 有 基 础 出 发,要 “了 解 社区中原有的社会组织、人际关系,要分出各种 。 性质的组织,各种层次的关系” ③ 在此基础上, 具体地进行社会治理的改革与创新。

: ①桂 勇 : ②徐 勇 : ③ 费孝通 : ④ 王彦辉 : ⑤ 邓正来

《邻里政治: 城市基层的权力操作策略与国家—社会的粘连模式 ,《社会》2007 年第 6 期。 》 《治理转型与竞争: 合作主义 ,《开放时代》2001 年第 7 期。 》 《居民自治: 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新目标 ,《江海学刊》2002 年第 3 期。 》 《走向新社区: 城市居住社区整体营造理论与方法》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51 ~ 52 页。 《关于 “国家与市民社会” 框架的反思与批判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 年第 3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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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样是自下而上 “顺理成章” 的结果,而 完全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来推动的。在参 与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超越了应有的职能和 权限,扮演 的 不 只 是 “导 航 者” 和 “掌 舵 人” 的角色,实际上也执行了 “划桨人” 的职能。 伴随 社 区 建 设 的 深 入 开 展 和 政 府 机 构 的 “放权” 与职能转移,街道办事处的政府职能膨 胀,居委会的行政化色彩有更加明显的趋势,自 治性质无法落实。政府在社区中的职责不清,习 惯或留恋于为民做主,干预基层自治,过度介入 社区建设,使城市自治组织难以发挥作用,违背 了社区自治这一社区建设运动的目标和初衷,从 而出现行动目的与行动结果的吊诡。 基层行政权力事实上自社区建设以来处于不 断增强的过程,但与此同时,社区主体却正在发 生多元变化,以至社区治理结构的中心逐渐偏离
① 传统的行政垂直系统,向扁平方向发展。 随着

务的组织和管理中来。 1. 厘清社区居委会定位 作为居民自治的制度化和结构化载体,居委 会是当前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重要社会组织 力量。1954 年 12 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四次 会议通过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首 。 次将居委会纳入社会治理组织格局 《宪法》 第 111 条规定 :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 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 ”1989 年 12 月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 2 : 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 ” 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同时第 8 条规定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居民,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 ; : 权和被选举权” 第 7 条规定 “居委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多民族居住地区,居 ” 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明 确规定了多民族社区中少数民族参与社会治理的 法律地位和权利,更着重指出多民族社区的居委 会中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但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居委会在人员结构 和组织性质方面并没有达到法律要求。长期以 来,居委会民主选举程序多未得到科学设置和严 格执行,尤其是多民族社区中少数民族的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以及在居委会中的比例,更是没有得 到落实。在组织性质方面,虽然法律规定居委会 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它的存在一直 是国家的一些中心任务在社区基层落实的具体操 作力量,成为计划体制下国家权力在城市基层延 伸的意志形式和载体。这种模式承续至今,淡化
② 了居委会的自治意味。 当前政府对居委会的持

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也在社区内 出现和成长。其中包括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形式 进入社区而承担了部分街道不需要也没必要承担 的社区生活社会化服务的家 政、医 疗、日 常 消 费、老年服务、教育、就业、卫生服务等机构, 以及日渐增多的以社区公共服务为目标的各类 NGO 等,还包括了民族社团、宗教团体等民族 结合的非正式组织。这些现象表明了国家、市场 与社会进一步分化的趋势。 治理理论认为,在多元化的社会中,政府不 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 构,只要它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可 以成为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城市本来就 是多元文化并存,各民族文化碰撞、冲突与交融 并存的社会空间,多元主体共同进行治理的格局 是实现城市社区自治的前提和保证。多民族社区 不应将多元民族群体和民族文化看成社区治理的 负担,而应当将其视为建设具有特色社区文化和 形成独特社区认同的宝贵资源。在多元一体文化 治理思想的引导下,多考虑不同民族风俗习惯、 语言历史、文化禁忌的差异性,在社区治理过程 中充分尊重民族多样性和治理主体的多元性,让 多民族的社区居民个体和民族性的社会组织都能 参与纳入到社区治理中。 ( 三) 建构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社区自治组 织结构 社区要实现良性自我管理,社区自治组织结 构的设置将起到重要作用。多民族社区应当更多 地动员各民族共同参与社区规划、服务和日常事
①冯 ②徐

续控制,延续了居委会对政府资源的依赖,使社 区内资源也得不到有效的整合和利用。大量实证 研究表明,我国城市居委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明 显。这样,居委会整天忙于应付行政事务,对各 民族居民的具体需求和状况了解不足,切实的社 区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也就跟不上。而居委会在 居民中自治组织的认同感降低,将得不到包括少 数民族群体在内的社区居民参与自治的支持,进 一步将居委会推向政府组织。如此循环,自治就 进入困境。 居委会作为具有法律保障的基层自治组织, 将在未来的社区自治之路中扮演重要角色。社区

: 》 玲,李志远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变迁的过程分析: 基于资源配置视角 ,《中国社会报》2003 年 5 月 17 日。 : 》 珂 《居委会能成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吗 ,《社会》1998 年第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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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化是社区自治的障碍,但是在当前情况下, 让社区离开政府依靠完全实行自治也是不可能 的。当前的社区自治不是不需要政府的介入,而 是需要政府角色、社区组织角色、居民角色的转 换,从根本改变过去那种垂直型的管理模式,重 新建构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 区 居 民 之 间 平 等、互动、合作的水平式民主参与关系模式。 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解决街道办事处与社 区居委会之间问题的方案。一是主张强化街道办 事处的权力,比如上海的潍坊试点; 二是主张弱 化街道管理,扩大居民自治,比如沈阳模式。强 化街道办事处权力的主张者认为,应该继续强化 国家政府对城市基层的主导作用,加强街道办事
① 处体制建设。 持弱化街道管理、扩大居民自治

机构 ( 社区居委会等) 、监督机构和议事机构。 在我国当前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下,在厘清居委会 定位的前提下,具有形成以居委会为基础的社区 自治组织机构体系和自我管理制度具有现实可能 性和必要性。 首先,要选举产生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 代表会议作为社区最高权力机构,应由居民小组 民主推选出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定期召 开,职责包括: 选举产生居委会、议事会; 听取 和审议两会工作报告,对成员进行罢免; 讨论通 过和决议社区重大事务等。在多民族社区中,居 民代表会议中要有少数民族代表,并在会议中形 成符合社区实际的包括民族矛盾在内的社会矛盾 与纠纷解决机制。 其次,要实 现 居 委 会 民 主 选 举 的 真 实 性。 《居委会组织法》 第 7 条规定 : “居民委员会主 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 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根据居民意 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 ” 举产生。 但制度设计与实践产生了偏差。我们 发现,在一些多民族社区中,少数民族并未纳入 居委会当中。居委会应牢记自己的自治组织身 份,拓展自治空间,培养居民的公民意识。居委 会人员任命要切实实行民主选举,真正由社区居 民代表会议产生,尤其是在多民族社区中,要注 意居委会成员中民族构成的合理性,而不是由街 道办事处下派或者为了应付政府的选举要求进行 走过场的形式主义选举。 最后,监督机 构 和 议 事 机 构 也 通 过 民 主 选 举,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选成员建立。成员应 当包括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社区内组 织代表、居民代表等,监督和议事机构在社区代 表会议闭会期间共同行使民主协商和议事监督职 能。在多民族社区,尤其要注意保证各少数民族 参与到社区事务的监督和讨论中的真实性。 ( 四) 动员各族居民参与社区自治实践 居民的参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 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的社区 自我管理工作,包括政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参 与和社区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参与等; 二是对管理 主体的权力进行监督。 要真正实现社区自治,一定要有充分的居民 参与才能使制度设计为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发挥 制度职能。但目前,多数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社

观点者认为,随着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扩大基 层自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卢汉龙是这种观 点的代表。他认为,社区的管理将是一个自理与 治理的过程,任何外力只能起辅助的作用。同时 他认为由于政府内部实行科层制,因而多一级政 府,就多一级管理成本,这种成本高于社区治理
② 成本。 但问题在于,如果现在政府力量骤然退

出社区治理,社区在没有充分整合社区资源、转 变居委会角色的时候,会产生权力真空,引起社 区秩序的混乱。因此,面对目前中国城市社区自 治空间普遍不够成熟的情况,上海模式的 “两 级政府,三 级 管 理 ” 模 式 具 有 一 定 借 鉴 价 值。 当社区发育成熟,公民空间足够强大的时候,国 家应当逐渐将权力掌控弱化,政府资源和权力 “让渡” 到社区主体,最终真正实施基层自治。 人民和国家的二元结构将发生基因改变式发展, 以公民自治空间为缓冲带,社会稳定和谐。 当然,模式借鉴的前提是政府和社区务必保 持权责明确。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不 是领导与被领导而是政府下派机构和社区自治机 构的关系,可以指导但不应纳入科层制结构。 2. 完善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制度设计 费孝通提出,城市基层政府要及时充分授权 ,从而顺利建立起社 给居民,培植 “草根民主”
③ 区居民的自治体系。 社区自治组织是实现社区

自治的重要管理和执行机构,但不是社区的最高 权力机构,社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居民或居 民代表产生的居民会议,社会管理机构只是社区 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健全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 机构体系应当包括决策机构 ( 居民会议) 、执行

: — 》 ① 刘君德 《中国的城市社区自治怎么走? ——上海潍坊街道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实践的启示 ,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 ( 人文社科 版) 2001 年第 1 期。 : ,载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模式讨论会” 会议论文集,2002 年 11 月,第 29 ~ 30 页。 ② 卢汉龙 《从党政管理到社区管理》 : 》 ③ 费孝通 《居民自治: 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新目标 ,《江海学刊》2002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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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视野中的城市社区治理和多民族参与★ 周大鸣★

区居民参与程度低的问题。当前要求居民的参与 直接与基层民主建设相对接是不现实的,我们应 当在居民对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的关注和 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中寻求双方行动的契合点。 首先要形成社区价值认同。理论上,社区应 当为居民提供互相作用的心理上的空间场域,使 其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归属感觉、生活方式、 风俗习惯和行为规范。但是当前一些多民族社区 中的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并不依托社区,而更多 地与宗教组织和基于亲缘、地缘关系的社会网络 发生关系,对社区公共事务缺乏热情,从而对社 区事务参与和社区共同体的构建设置了自我障 碍,并在社区自治组织缺位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 了少数民族参与社区事务的边缘地位。 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一方面来自对邻里 的认同,另一方面来自于社区的利益相关性。随 着社区类型的复杂化,居民结构异质性日益增 强,形成广泛共同公共利益基础上的社区认同比 较困难,但在社区公共空间中,通过超越民族边 界的邻里日常交往,生产社区意识、建构社区认 同是可能的。虽然在很多居民看来,如今的城市 社区只是家所处的空间,而现代人交往圈早已超 越地缘性。但家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还是代表了归 宿和安全,具有特殊的感情寄托。 利用私人关系,通过情感与私交来发动居民 参与,是当前社区工作开展的重要策略之一。在 制度性资源与经济性资源较为缺乏的现实面前, 本土性文化因素很自然地渗透邻里社区的实际权 力运作中。为了低成本维持国 家 动 员 体 系,人
① 情、面子等本土化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人情构

业主委员会作为随着中国城市住房体制改革 而出现的基于产权意识和契约观念而产生的新型 社区居民自发组织,在动员社区居民参与自我管 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虽然其运行逻辑与以 往社区居民参与动员的情感逻辑或政治逻辑不 同,且目前仍然存在法律上的困境,但在一些新 兴社区尤其是商品房社区,业主委员会在居民参 与动员中形成的价值认同框架较政治认同和情感 认同动员更为有效。这一新型组织的作用及其与 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能力建设关系的讨论也将成为 未来社区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 如何在城市社区空间中消解 民 族 偏 见 和 冲 突,实现民族和谐共处、社区和谐共建,是城市 社区尤其是多民族社区治理的重要命题。在社区 治理中,应有意识地构建超越民族边界的国家 “公民认同” 。通过以国家历史、国家建设为内 容的文化宣传,逐步引导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偏重 血缘关系、传统居住地、语言宗教、历史记忆的 “部族认同” 意识转变为重视国家宪法和法制、 国家政治认同、平等公民权利的现代民族国家的 “公民认同” ,使他们转变为具有现代政治意识 和文化意识的国家公民,认识到各少数民族的根 本利益、长远利益与中华其他民族和国家的根本
② 利益、长远利益是一致的。 从而实现民族群体

利益与社区整体利益的统一,将各民族需求整合 到社区共同体建设中来。 帕特南指出,社区自组织网络是社会资本的 基本组成部分。在一个共同体中,此类网络越密
③ 集,其公民就越可能为了共同利益而合作。 大

量国外发达国家社区建设和发展实践也表明,社 区发展相对完善、社区组织结构体系健全、运行 卓有成效的国家和地区,社区自治和社区参与率 一般来说都比较高。在多民族社区中,少数民族 自组织往往丰富多样,有基于地缘的同乡组织、 基于族群认同的民族团体组织、更有基于宗教的 信仰组织等。这些组织资源往往在社区治理的视 野中被忽视了。因此,前述的厘清居委会定位和 完善社区自治组织结构设计是实现居民参与社区 自治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同时,要通过多元组织 途径进行居民参与自我管理的动员,包括党组 织、自治管理组织、各类社区中介组织、民族团 体、宗教组织等在不同层面的动员。

成了一种社会性的权力,其内生于社会关系本 身,外在则得到文化传统强制力的保证。当然, 其所运用的资源基本上是社会资源,也就是传统 道德、社会关 系、民 族 文 化 等 等。至 于 表 现 形 式,其更多采了一种非正式的协商。这种策略运 用在社会动员、组织与运行过程中,是颇有成效 的。在乡土社会和民族地区的管理经验中,这种 社会动员一直起着重要作用。但依靠私的情感和 关系进行广泛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动员模式并不 能适用多元存在的城市社区类型,尤其是在缺乏 少数民族居委会委员的多民族社区中,委员会往 往不能有效动员社区中的少数民族居民。长远来 看,如何超越私的资源动员和民族界限,形成公 共空间来讨论社区公共事务,更多需要在利益驱 使和制度完备上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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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

: 》 ① 桂 勇 《邻里政治: 城市基层的权力操作策略与国家—社会的粘连模式 ,《社会》2007 年第 6 期。 : 》 ② 马 戎 《关于当前中国城市民族关系的几点思考 ,《西北民族研究》2009 年第 1 期。 : — ,赖海榕译,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年,第 61 页。 ③[英] 罗伯特·帕特南 《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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