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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歌在南方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4-10-29 21:11
    摘要:民歌在南方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首先,南方少数民族将歌唱才能作为重要的择偶标准和条件,以此来考量结婚对象的人品与素养;其次,歌唱成为南方少数民族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从而形成了“以歌为媒”、“依歌为聘”的独特婚姻习俗;最后,民歌艺术是南方少数民族结婚礼仪中必需的环节,聘金的交付、教育双方婚后的权利义务均由民歌来完成。因此,尊重和发扬这一艺术形式在少数民族婚姻中的地位,对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歌;婚姻;作用
     
    “夷人各种,皆有歌曲。”[1](P179)南方少数民族民歌的内容丰富多彩,功能也包罗万象。在民歌艺术众多的社会作用中,其在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一、是择偶的必要条件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南方少数民族普遍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生活极端匮乏,阶级分化不明显,这使他们在择偶过程中,抛弃财富、地位等外在的条件与标准,而将注意力转向更为精神化的、富于浪漫色彩的歌唱才能,这不仅促使南方少数民族创造出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令少数民族的艺术智慧得到了最大的发展空间。如《清稗类钞》中记载:“桂林西鄙峒蛮十七八女子,披如云鬓发,系红丝绦,垂双金珥,跣趺玉映,袒臂酥凝,跳走笑歌,意态皎如也。歌蛮音,婉变靡曼。谁家女郎以善歌著称于时,则光宠遍亲族,其父母恒以是骄人。”[2](P4934)这段描写生动地再现了南方少数民族女子不是以貌,而是以婉转的歌喉作为傲人资本的情形。男子也非以财富、社会地位等手段获取美满的婚姻,而是以优越的歌唱能力赢得到女子的欣赏和爱慕。
    由于歌唱是考量结婚对象的重要因素,如果这种才能有所欠缺,则会导致婚配上的困难与障碍。如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元宝、香粉、古都、雨卜、东田等地的苗族群众有这样的说法:“男长到二十不坐妹,不算是好男人;女长到十八没有青年来唱歌,就不算是聪明伶俐的女人。”[3](P176)从会否唱歌形而上延伸到该男女的素质与人品,可见,唱歌在择偶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生活在融水安太区寨怀乡、洞安乡的侗族,也有“坐妹”恋爱的习俗,姑娘以能歌唱招引更多的男子来访而自豪,父母亲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4](P211)生活在浙江、福建等东南地区的畲族也以歌为媒,男女青年通常是通过对歌形式建立感情而结为夫妻的,有“不会唱歌找不到老婆”之说。[5](P268)
    二、是缔结婚姻的必经程序
    在南方少数民族中,唱歌成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其地位与汉族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全等同,从而形成了“倚歌为媒”、“依歌为聘”的独特婚姻习俗。据民国《钟山县志》载:“民间歌唱,言情者大概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描摩社实者约占半数。盖男女相男女,相悦之初步,当然以言情之歌唱为媒介。”[6](P12)《粤西偶记》则详细阐明了壮族自唱歌为始到缔结婚姻的全部过程:“俍人者……其俗自幼即习歌,男女皆倚歌自择配。女及笄则纵诸野,少年从者且数十,次第歌,俟女歌意所答而一人留。……以苏木汁染槟榔并篓叶、石灰定之。”[7](P10)可见,唱歌乃一切婚姻程序之始,或者说,歌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先决条件,故壮族有“山歌是第一媒人”之说。[8](P219)
    由于南方少数民族大多奉行自由结合,因此,在缺乏第三方为中介的情形下,男女双方必须通过直接的对话来了解对方,并表达爱慕之情,但相对于过于直白、空洞的语言诉说,民歌这种将语言高度艺术化、丰富化的表达方式,更适合于作为联姻的媒介。南方少数民族也由此发展出了各种为男女青年缔结婚姻而设的歌唱活动,如“歌墟”、“游方”、“行歌坐月”、“串姑娘”、“跳月”、“踩歌堂”等等。民国《雷平县志》对此曾论述:“歌墟之滥觞,想必启自一般青年男女约期集合于所在地,其时也,则染颜漆鬓,共□春□,为一由之新歌,余音袅袅,倍两情之美感,幽意绵绵,初则投桃报李,继而杯酒言欢,彼怜此爱,我我卿卿,藉风流墟以□□合山,浮竹叶杯而联合欢酒,两情相合,愿结香火,因缘归而答诸家庭,双方皆必同意,不须六礼三书,即可欢联秦晋,此风流墟之纯史,亦有古风化之所由来也。”[9](P72-73)可见,在少数民族中,唱歌已取代了汉族传统的婚姻六礼及下聘书、交聘礼等繁琐程序,成为缔结婚姻的首要环节。笔者在凌云调研时,曾听到陌生男女通过对歌结为佳偶的佳话。
    壮族是南方诸民族中唱山歌最为闻名的少数民族之一,而山歌在壮族婚姻中的地位也最为重要。明万历《太平府志》载僮人“婚姻以歌唱踏青为媒。”[10](P205)刘大夏《闻从者谈土俗写怀柬王宪佥》诗云:“男女歌谣成卺礼,官民尔汝集茅庵。”[11](P303)清《广西通志》载:“宾州……男女未婚嫁者,以歌诗相应和,自择配偶”、“宣化僮俗,少者倚歌择配,歌意洽乃归告父母”、“横州僮……以春时,男女踏歌野次相配偶,号为认童年云”、“永淳僮人……子取妇则别□,倚歌择配,意合者遗女以扁担,镌歌数首,间以金彩,沐以漆,女赠男以绣囊锦带”等等。[12](P6888)清《镇安府志》载“僮夷答歌为婚。”[13](P166)乾隆《庆远府志》载:“思恩县百姓婚嫁以牛为聘,以歌合欢”、“宜山县僮人仲春男女成列入山谷中对歌,相悦者负之而去,遂婚媾焉。”[14](P113)民国《迁江县志》载:“朝墟唱歌,淫奔之媒也。”[15](P33)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壮族歌唱艺术的传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婚姻缔结的程序。
    瑶族也是一个较为重视的以歌为媒的民族。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载:“瑶……十月朔日,各以聚落祭都贝大王,男女各成列。连祓相携而舞,谓之‘踏瑶’。意相得,则男咿呜跃之女群,负所爱去,遂为夫妇,不由父母。其无配者,俟来岁再会。女二年无所向,父母或欲杀之,以其为人所弃云。”[16](P40)清《广西通志》载:“盖诸蛮皆一名,惟瑶之名各异……男女婚嫁,亦凭媒妁。至若倚歌择配之俗,虽迩来遵禁,而溪峒之奥尚间有之。当春日载阳,男女互歌,谓之浪花,又谓之跳月。男吹芦笙,女抛绣笼,绣笼者,彩球也。回旋蹈舞,歌意相洽,即投之报之,返而约聘。”[12](P6913)乾隆《连州志》载:“瑶族婚配以歌声倡和为喜,度衣带长短为定。”[17](P436)清《富川县志》载瑶族“男女答歌相配。”[18](P137)清《龙胜县志》载:“至若倚歌择配之俗,虽迩来遵禁,而谿岗之隅尚间有之。当春日载阳,男女互歌,谓之浪花,又谓之跳月,男吹芦笙女抛肃笼,肃笼者,彩毬也,迴旋蹈舞,歌意相浃即投之报之,返而约。”[19](P116)民国《钟山县志》载瑶族“婚不避宗,嫁不乘舆,恒以歌答相配。”[6](P13)
    民歌艺术在苗族的婚姻缔结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清陆次云《峒溪纤志》载:“苗童之未娶者曰罗汉,苗女之未嫁者曰观音,皆髻插鸡翎,于二月群聚歌舞,自相择配,心许自成,即谐好合。”[20](P15)乾隆《芷江县志》载:“西溪之苗昔时婚嫁,每逢春社、重阳等日,寨内闺女赴山岗游戏,与未婚男子互相歌唱,若歌唱契合,即将随带手帕之类互易,归家请媒定婚。”[21](P310)清《镇安府志》载:“惟歌墟之风尚沿,苗人跳月踏摇之俗,虽严行禁止,未能尽革,插秧获稻时,男女互相歌唱,情意欢洽,旋市果饵送女家,其父兄有允订丝罗者。”[13](P169)由此可见,民歌艺术也是苗族缔结婚姻的关键。而且许多文献还表明,苗族有一个重要的婚姻习惯,即双方通过唱歌结合生育后才举行正式的婚礼。万历《贵州通志》曾载:短裙苗“男女十五六,跳月为配,至生产方讲婚礼。”[22](P298)清李宗昉《黔记》载:
    “克孟牯羊苗……男女躧笙而偶,生子免怀后,始归财礼”、“伶家苗……每仲冬,男女相聚歌舞,所欢者,约而奔之,及生子后,方归母家,名曰回亲,始用媒妁通聘”、“西溪苗……未婚男女携馌相聚而戏,爱者约于野,歌舞苟合,生子后以牛过聘焉。”[23](P24、25-28)
    其他的少数民族如布依族、仡佬族、海南的黎族等,都有以歌为媒的习俗。如万历《贵州通志》载:仲家(布依)“婚嫁则男女聚饮歌唱,相悦者然后论姿色妍强索牛马多寡为聘礼”、花仡佬“其俗婚娶男女相聚歌舞,名为跳月,情意相悦者为婚,出不起财,逮至一年,方遣人责之,虽死亦不置”。[22](P94-95)从上述记载还可以看出,因歌唱而缔结的婚姻,甚至无需缴纳彩礼,以艺术取代财产,反映出少数民族群众特殊的婚恋观和价值观。李聘《黎峝行》也云:“婚嫁无媒妁,踏歌以相谍。”[24](P140-264)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实行媒妁婚的少数民族中,民歌艺术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媒人受托前往提亲时,双方也往往是以对歌互答的形式探讨双方缔结婚姻的意愿、聘金的多少、婚礼的时间等关键性问题。如广西都安瑶自治县的布努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他们因此形成了丰富的《说亲词》、《请媒求媳歌》等。双方一些难以启齿的要求、条件,都由歌师通过歌唱转达,整个提亲过程充满了诙谐、欢快的气氛,避免了尴尬的局面,从而使得婚姻得以顺利缔结。
    三、是结婚礼仪的必需环节
    民歌艺术除了在择偶和婚姻缔结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以外,在南方少数民族的结婚礼仪中也是必需的环节。在婚礼仪式上,聘金的交付,双方婚后的权利义务,均由相互对歌来完成。《岭表纪蛮》对此有生动的记述:苗瑶结婚,“妇家设筵款接夫家宾客,各使善歌者,唱歌赌赛。歌词则女家向男家索取卖骨金,男家亦援引故事以却之。由是愈唱愈谑,有嘲笑者———有诘驳者———有怒骂者———有怂恿者———有调和者———庄谐间作,奇趣横生,至吃紧处,每唱一阕,座客哄堂笑倒。结果,婿家致聘金(富者九钱六分或一两二钱,贫者则否),歌词亦言归于好,男家誉女贤美而宜男;女家亦称婿勤干善持家。”[25](P71)
    此外,民歌艺术在婚礼仪式上还具有教育功能。男女双方在结为夫妻后,如何与对方的家人相处,如何履行各自的家庭义务,也是婚礼民歌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堤乡牛头村的苗族最具有代表性。该地区的苗族结婚,绝大多数不兴拜堂,更不兴闹洞房。开完席后,在堂屋正中摆一张桌子,备好礼物,请歌师“教叮”,对新郎新娘进行家庭道德、孝敬老人、团结和睦、勤俭持家等方面的教育。晚上再唱酒歌(大歌),从盘古开天地唱到眼前之事,内容广泛,亦多系对新婚夫妇和广大青年男女进行传统的思想品德教育,作用很大。[3](P203)广西百色、田东、田阳、平果等地区壮族的“能守”仪式也是这方面的典范。贵州黎平洪州琵琶歌中的《孝敬老人歌》也极具代表性。近年来,一些基层政府也顺应少数民族群众的这一习俗,将一些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以民歌艺术的方式编写出来,对新婚夫妻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笔者在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的一些乡镇宣传栏中,就见过以民歌方式编排的《计划生育歌》。
    由此可见,民歌在南方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保护民歌艺术,也是保护与其不可分割的习惯法文化。历代以来,由于歌媒婚姻与中原汉族的传统伦理不相符,统治者曾三令五申,要求取缔少数民族以歌为媒、以歌为聘的习俗,如在南宁地区天等县发现的《禁陋习歌圩告示》、《严禁歌圩以正风俗特示》等清代官员发布的文告曰:“本府下车之初,知土民有互歌定配之习尚……而并不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等廉耻,行同禽兽。本府不胜骇异,借此为名,男女混杂,淫欲苟行,伤风败俗,莫此为甚。合行出示禁为此示。”[26](P5)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八月立于今象州县运江镇麻子村的《除陋蔽》也规定:“禁男女山上断宵唱歌”[27](P701),但由于这一制度已与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习惯法连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朝廷的禁令无法泯灭其强大的生命力。时至今日,民歌艺术仍在南方少数民族的婚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尊重和发扬这一艺术形式在少数民族婚姻中的地位,对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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