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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资产解冻最新消息_民族复兴网_“民族共治”与“民族区域自治”之辨析

发布时间:2016-08-21 16:26

  本文关键词:民族共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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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生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如何协调这些民族之间的关系,保证国家稳定、和谐的发展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90年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曾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打开了一扇窗,现在它正引导着各民族步入小康时代,将来它也会是各民族走向共同的繁荣和昌盛的保障。虽然中国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的发展已经充分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正确性,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完善的道路上遇到了诸多问题。针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以及中国国情,有学者提出,“民族共治”其实质就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本质特征,它不仅是未来也是现在,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1]
  一、民族共治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构建基础
  民族共治与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两种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思路,并非学者们的臆想,而是建立在理论与实际上的模式探索。
  (一)多民族国家已经成为世界国家结构的主流
  民族和国家是相伴而生的,它们的产生、发展、消亡都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但二者历来有密切的联系。国家,从抽象的角度讲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人们共同体的组成形式,民族是这个国家里,具有某种特殊性的人们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依附于国家而存在。
  多民族国家和单一民族国家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以一个国家中生活的民族群体的数量为标准划分的。如果人口90%以上属于同一文化民族的标准确立民族国家的话,该国就可以称为单一民族国家。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这样的国家多分布于欧洲,实际上,单一民族国家是西欧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对国家领土与民族地域一致性的理想追求。[2]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殖民地独立斗争的兴起,带动了一批新兴国家的建立,在它们建立的过程中,革命者们意图以某一或某几个民族作为主体民族建立民族国家。但几百年的实践证明,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民族,都与其他民族共同生活在一个政治疆域之内,在这个政治疆域之内,同其他民族和国家发生联系。纯粹由单一民族独立建国的现象,在现代世界比较罕见。而且,即便是单一民族的国家,也往往与外部的政治共同体发生联系,结成独立国家之间的联盟,形成一个更大的政治共同体,如苏联和现代欧盟治下的一些国家。[3]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尽管多民族国家现在面临着多重挑战,多民族国家频繁面临被分裂为单一民族国家的威胁,国际上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大肆的鼓吹民族分离主义,妄图掀起民族国家分裂的新高潮,但是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单一民族国家并不是一种更高级的政治文明发展趋势,世界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各国、各民族更广泛的交往与交流。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多民族国家将成为世界国家发展的一种主流趋势,单一民族国家存在与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
  从民族政治以及国家治理的方面看,多民族国家要比单一民族国家复杂的多,多民族国家民族成分众多,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益频繁,民族关系会随之变化,这些都会给国家的和谐发展带来问题。采取何种方式协调民族关系,保障国家平稳、快速地发展是多民族国家现在也是将来要应对的一个重要挑战。
  (三)民族自治权理论
  “自治”最早在英文词汇中的含义更接近于现代人对自治的理解。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自治”表达为self-government,意思是指某个人或者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自治”还是与self - government相关联的概念,self-government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被解释为一种论证个人或者团体的资助和独立的正当合理性的激进学说。这种学说认为,个人或者团体具有独特的个性和自由意志。在《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中,“自治”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autonomy,可以解释为自我管理的权利或者自治政府,相当于中文“自主”的意思。[4]自治一般被理解为在内部或国内层面上行为的独立性,自治总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理解其内涵,不能一般的加以界定。
  有学者将“自治”界定为赋予某些特定(特殊)群体某些权利,这些群体为一国人口中的组成部分,但具有与该国大多数人不同的特征。在语言、文化、风俗等上有不同特征的这些群体就是需要自治权典型。由于这些群体特定的历史、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他们有不同于多数国民的特殊性,为防止国家和多数人对涉及他们利益事项的干预或损害,他们有要求享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自治是分散权利的一种方法,它在尊重其人口的多样性的同时,保护国家的统一。[5]
  所以,自治意味着赋予一个地区享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并且,它基于该地区存在着一种在族群或文化上与多数人不同的人口。[6]无论是“民族共治”和“民族区域自治”都是少数民族根据自治权理论,实现自治权利的一种具体方式。两种理论提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在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发展,保护民族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只是从中国现实的国情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适合于中国。
  二、民族共治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内容阐释
  “民族共治”与“民族区域自治”都是针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提出的理论。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已经实践了60多年的制度,而民族共治是进入新世纪,中国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新解释。
  (一)民族共治理论的基本内容
  “民族共治”是中国社科院朱伦研究员于21世纪初提出的一个新观点,他认为,当代中国民族共治和民族区域自治是共存的,民族共治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本质特征。
  1.民族共治的概念。朱伦研究员在文章中写道:民族共治属于民族关系中的上层建筑范畴,以民族共和为前提并服务于民族共和目的的,它的成因是民族自觉和各民族团结二者的统一。民族共治的关键问题是保证国家和地方有关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健康运作,以此促进民族权益的均衡发展和民族关系的和谐。所以,民族共治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就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各民族共同造就的以共和为目标、以权益平衡发展为取向、以民族关系良性互动为核心的政治结构、运作机制和实现工具。[7]
  朱研究员对“民族共治”所做的概念,按照“民主—共和—共治”对民族权利从产生基础、产生条件和行使方式对等方面共治给予了说明,不可否认,民族共治承认民族平等,承认民族民主自由,但“民族共治”提出的背景条件是存在着有差异性的民族存在,民族间某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仍然存在的,如果民族共治的概念忽视了民族间的差异性,那么这个概念的提出也就与保障民族自治权利相悖,和普通的倡导全社会平等的制度没有什么本质性的区别。
  2.所谓的民族共治与自治的关系。在对民族共治理论的说明中,他提到民族共治与自治是一对新的概念,可以从多角度进行说明,以下就是民族共治理论中关于共治与自治关系的多角度分析。
  按照逻辑学的说法,自治与共治就是一种蕴涵关系。从辩证认识论的角度看,共治与自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他认为民族自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某一单一民族自身建设、发展的问题,而共治则是从更高的层面,追求的是民族政治关系的建设问题,所以,有民族共治则一定有民族自治,而仅有民族自治却不一定能存在民族自治。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讲,共治与自治的功能各自不同。自治的功能是保证了少数民族自主和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共治的功能却是协调整体的民族间关系,确保少数民族可以管理国家,所以他称二者是“纲”与“目”的关系。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说,自治与共治是一种组成部分与整体结构的关系。他讲道:“自治是确立政治单元的问题,共治则是建立政治关系的问题”。“只有在民族共治这个整体方案中,自治的地位、意义和功能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8]
  针对朱研究员对自治与共治关系的几种角度分析,可以看出,他认为,民族自治应该朝着共治的方向发展,民族共治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民族自治,给民族自治提供更好的实现条件,共治可以实现比自治更高的民主程度,更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更有利于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所以他说,共治不只是未来,也是现在,它是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它是必然的、合理的民族政治发展方向。
  3.“双向两层面”理论。“双向两层面”的理论是民族共治对我国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新解读,通过这种解释来说明共治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本质特征。
  对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朱研究员先是从国家与地方的层面进行划分予以说明。他指出,我国现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实存在两层面的共治,一是国家层面,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二是地方事务的管理。国家与地方两层面的管理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操作方式。作为国家而言,从全局的角度出发要统筹全国的发展,对内、对外管理众多复杂事务,不可能只关注民族地区或某一民族的动态,国家层面的重点是保障他们有自主管理事务的权利以及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作为地方,它可以通过民族共治,依据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在地方进行具体操作。
  就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而言,它又存在着“双向共治”即参与管理与接受管理。一方面,国家与地方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国家具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有领导权,按照宪法的规定,,要在统一的国家内才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另一方面,民族地方要参与国家管理,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利益。
  这种“双向两层面”的解释实质上就是对我国民族自治机关双重性质的另外一种解释。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作为国家一级机关的同时又是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机关,它确实存有“双向两层面”的含义,但这并非就说明这种方式就是一种共治。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我国少数民族自主权利,对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合理性分析。中国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非出于一时的想法,它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综合分析中国历史与现实,为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而做出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经得起几十年的实践考验是有它的合理性存在的。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以某一或某几个民族为主体实行自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可能实行自治。正是这种民族与区域的结合可以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同时又可以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其次,民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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