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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分析

发布时间:2014-07-30 10:01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定位。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受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人类法律的产物,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夫妻约定财产制从基本法律精神而言,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1.人格平等、独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现代各国从法律上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婚姻家庭制度中,就夫妻而言,则体现为男女平等,夫妻别体主义。人格平等、独立需要或者体现为一定财产的享有和支配。没有一定财产的享有和支配,人格平等、独立只能是一句空话。共同财产制,虽然可以通过确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体现了男女平等,笔耕论文,但是也强化了人格的相互吸收,进而导致婚姻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一定范围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逐渐淡化共同财产制的不良影响。夫妻约定财产制,通过设定男女双方财产的合法、有效取得和支配,制度化了婚姻当事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事实和观念,否定了法律和事实上的夫妻一体主义。人格平等、独立需要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人格平等、独立的必然结果。
  2、婚姻稳定。
  婚姻关系的稳定,是一夫一妻制以来梦寐以求的目标。各个民族、各个国家,都试图通过某种制度达到这一目的,比如基督教的不准离婚,各个国家给离婚规定严格程序等。而早期的婚姻稳定,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妻对于夫的人身依附和财产依附基础之上。以牺牲女性的人格和财产支配为代价。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仅仅是实现了一夫多妻条件下婚姻的对稳定。伴随着女性更加广泛地参与生产活动、社会活动,更多地直接从外界通过劳动获得足以维持生活的收人,人格独立、平等。女性对于家庭财产的支配不再仅仅是平等的处理权,希望有更为直接、范围更为宽广的支配权,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好的选择。否则,平等的处理权可能会演化为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夫妻约定制是现代社会婚姻稳定的财产制度的基础。
  (二)修正案新规定强化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1.修正案否定了原来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只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这种规定,促使对外负有债务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慎重地对待自己的夫妻财产问题,而不能像在《婚姻法》修正前那样对待夫妻财产问题。对外负有债务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如果对待自己的夫妻财产问题稀里糊涂,实际上是对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不尊重,也很可能损害他(她)的利益、损害婚姻的稳定性。《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促使人们根据变化了的社会实际、婚姻实际,对于夫妻财产的处理注人更多的理性意识,而不是眠于传统之上,放之任之的想当然处理夫妻财产。感情带有浓重的非理性因素,但是,婚姻是人类理性—法律的产物,婚姻之中的财产处理也有足够的理性认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为婚姻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婚姻中的财产提供了契机,提供了基础。
  2.修正案新规定强化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如前所述,修正案新规定一方面否定了原来共同财产制,不然,首先遇到的法律障碍就是,在夫妻财产分割以前,第三人的利益难于维护;另一方面强化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可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律的规定,对人们具有指引作用,会引导婚姻当事人理性地对待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问题采用理性的方法。理性的夫妻财产约定,既不是对爱情的裹读,将爱情财产化、商品化,也不是婚姻解体的酶剂和导火线,而是新的社会背景下保障婚姻稳定的载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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