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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的创新

发布时间:2014-07-27 10:06

  2006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它包括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39项企业会计准则构成了我国当前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从理论到实务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接轨。本文就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创新点做出一定的解释。
  一、两种不同的收益观
  收入/费用观: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重点关注利润表的要素,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确认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摊配中介,是利润表的附属。资产/负债观:定义并规范由该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相关资产和负债或其对相关资产和负债造成影响的确认和计量,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净资产增加,就作为收益确认。更加重视资产负债表,新会计准则采用这种收益观。
  二、资产的计量
  我国原会计准则会计要素的计量以历史成本法为基础。新会计准则拓展了公允价值法的使用范围,相关资产升值的客观现实得以在会计报表中得以反映,使报表阅读者能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全面引入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这四种计量属性,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的会计处理采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准则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在可靠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不会因此而违反谨慎性原则。
  三、商誉是否确认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据此,商誉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会计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第十一条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四、资产的减值
  原会计准则的计提资产减值局限于存货、固定资产等八项资产。新会计准则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已经扩大,可以说几乎包括所有资产,如应收账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但部分资产因为后续计量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不计提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分两部分:一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另一部分是在其他相应的会计准则中规定,如存货的减值准备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具体规定。原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变大时,原有确认的减值可以转回。新会计准则规定,笔耕论文新浪博客,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的减值不得转回。而在其他准则中的减值大部分可转回。
  五、企业合并商誉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不会涉及商誉的确认与计量,但对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已经确认的商誉仍应按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企业的账面记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十三条(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在控股合并,购买方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由于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反映其初始取得成本,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已经包含在投资成本中,因此,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不存在将商誉单独列报问题。但由于实现控股合并后,其已经成为被投资单位的母公司。该企业集团的投资企业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合并报表前,须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按成本法核算的会计数据调整为按权益法核算的会计数据。如果调整后其余额大于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以“商誉”项目列报。
  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具体地说,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商誉确认与计量:在新设合并中,其作为一个新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在新设时不会产生商誉确认问题。在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确定的合并成本大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的损益。其产生的商誉在合并企业的个别报表中以“商誉”项目。

 



本文编号: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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