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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环境下我国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导入

发布时间:2018-01-02 01:04

  本文关键词:论数字环境下我国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导入 出处:《河北经贸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更多相关文章: 数字环境 版权 补偿金 制度


【摘要】:伴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高科技发展趋势,数字技术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普及,网络早已成为必需品,于是私人复制变成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条件下的私人复制相较于先前的私人复制而言,不仅仅提高了复制的质量,使得多主体可以在相同时间段内进行批量复制,同时也降低了复制的成本,再加上目前全球网络互通的大环境,私人复制的新特点使得版权人的大部分权利得不到有力保障,损害版权人的实际经济利益,伤害版权人的创作激情,同时另一方面,私人复制对于其他与版权相关的行业也造成了极大的震动。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该补偿金制度,并且在版权人权益的保护方面也并不完善,所以为了保护目前数字环境下版权人的权益,以及防止对版权相关行业的强有力破坏,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版权补偿金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版权人的实际利益和心理感情,二是为了满足当下私人复制者对于版权作品的复制需求。版权补偿金制度具体实施的规则是:私人复制者对版权作品进行复制,是在版权作品的载体即作品的录音设备、录像设备,以及空白录音带、录像带上进行复制,所以针对这些载体进行前期收费,将费用弥补给版权人,使得最终解决私人复制者对于版权人的经济损害。所以说版权补偿金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补偿制度,它在满足了私人复制者对于版权作品的复制需求的前提下,同时使版权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在版权补偿金制度的萌芽阶段,该制度在世界各国虽然没有得到充分的采纳和适用,但到了上世纪90年代,随着数字技术的日益进步,很多国家纷纷建立起该制度,并且将其规定为版权权利保护的必要规范,可见该制度的价值已得到多数国家的普遍认证。 根据我国的实际网络环境及版权的保护现状,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可以及时缓和私人复制者与版权人的利益冲突。在目前的网络数字环境下,我国传统版权法对现实中侵犯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已经远远不够,也迫切的需要借鉴别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和法律经验,更好的保障版权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维护权利人对于作品的心理感情,同时增加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所以本课题就针对该制度可否导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打破以往论文写作的一贯方式,采用全新的写作方式将笔者所要谈论的话题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第一部分,文章从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概念开始介绍,在引出补偿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后,,重点讨论补偿金制度在我国得以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版权补偿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该制度在两大法系之间的立法比较,以及我国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本部分以德国和美国两国法律中补偿金制度的立法起源及其演进为主,以及该项制度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中的具体实施进行介绍,论证了版权补偿金制度的价值体现,进而分析该项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进行实施的不同规则。最后在对国外立法进行充分讨论后,剖析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因为我国并没有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并且基于上文所论证的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总结我国拥有建立补偿权制度的社会基础后,提出关于此项制度导入的四个建议。本文采用了语义分析、对比分析、实证分析等一系列方法对于我国建立补偿金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评析,在针对版权补偿金在国外的实施现状以及国内的版权保护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中国适合导入该制度,本课题的研究目标就是探究中国导入版权补偿金制度是否必要和可行,如果导入,又应该从哪些方面开始着手准备。 在不断探讨和分析的基础上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我国当前情况而言,应当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该项制度在我国进行实际运行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虽然在我国全面建立补偿金制度的条件并不太成熟,但是这项制度建立的过程,便是面向社会开展权利教育的过程,这不仅仅是普及人们对于版权法律概念的一般性理解,学做守法公民,而且也将会为执法人员开展工作铺平道路。
[Abstract]:With the high - tech development trend of modern society ' s economic life , digital technology has been widely used and popular , network has become a necessity , so private copying becomes an essential part of people ' s daily life . There are two ends of the copyright compensation system : one is to better protect the actual interests and psychological feeling of the copyright person , the second is to satisfy the demand of the copy of the copyright works by the private replicators . Under the current network digital environment , our country ' s traditional copyright law is not enough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pyright owners in the current network digital environment .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 In the second part , this part mainly introduces the legislative origin and the feasibility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 and then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system in China . On the basis of continuou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 it is difficult to conclude that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 it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to establish the copyright compensation system , which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in our country to carry out the actual operation . Although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not too mature , it is not only the general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copyright law , the law - abiding citizen , but also the way for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to work .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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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博士 黄 晓;[N];人民法院报;2004年



本文编号:136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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