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22 10:55
【摘要】: 21世纪无疑是数字化的时代,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的生活更加便捷。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风险和挑战。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大量侵权行为,并成为世界性的问题。而之所以产生侵权大部分情况下是因为没有合法的授权的使用行为。要防止侵权的出现,除了各国达成共识的技术保护措施外,契约模式无疑是一种釜底抽薪的保护方式,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要转型以适应保护网络版权的需要。 本文第一部分对传统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进行了概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传统合同法中合同的“形”,同时具有著作权法的“神”。然后指出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使用所面临的挑战,随着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范围的扩大,作品的传播变得难以控制。如何授权许可使用成为难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自身要发生一定的变化才能适应数字化的需要,从而减少网络下的侵权。 第二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原则与限制做了分析,网络环境下意思自治的扩大,有架空著作权法之嫌,而只有意思自治与利益平衡原则相协调才能适应网络版权的要求,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利益平衡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二者不可偏废,最终实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和谐状态。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法的限制规定在网络环境下需要改变,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要重新界定,著作权法通过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制,来促进竞争,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创新和激励创作的著作权法目标。 第三部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的物的范围需要重新界定;作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体在网络环境下具有新特点;作品的权利内容包括财产性权利与精神性权利。精神性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各国都在进行合理改造,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网络环境下拥有新的内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有其特殊性。本文讨论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 第四部分,将国外网络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先进经验进行介绍,面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发生的深刻变化,公约将许可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了网络空间,并创设了新的权利——网络信息传播权,欧盟法律对版权客体、版权及其相关权利都进行了广泛而又强有力的干预,其目的可以在信息数字技术的传播中显著的体现出来。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DMCA)以及《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对网络版权作了规定。北川善太郎的“著作权市场”理论和欧美的在线著作权交易理论值得我们借鉴。 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网络著作权交易平台,协调意思自治与利益平衡原则,进而具体完善《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41
本文编号:246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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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4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胡敏;有关网络转载中可能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思考[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年
2 彭艳;开放版权许可协议研究[D];湘潭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46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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