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9-10-28 11:40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内容的不断扩大、丰富,网络行业分工也不断细化和专业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也随之泛化。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其设备和技术为网络用户提供接入、传输、内容和平台等服务,也因此而产生了很多法律问题。由于网络技术发达,侵权著作权的成本不断降低,导致侵权行为呈现了从集中化、专业化向分散化、业余化发展的趋势。基于这种特点,使得隐藏在背后的侵权者的身份难以确认。因此,权利人在追究侵权责任时往往会力不从心,甚至会面临损失无法救济的尴尬情况。网络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原因,是作为权利人和侵权者之间的唯一桥梁,由于其身份明确,具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而且其服务行为具有一定的“可责备性”,所以往往会被认为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在现实当中,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分工明确、种类繁多,所以,根据其行为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其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在侵权责任的认定方面,不可以单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别来对其行为作出理所当然的认定。比如说,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BBS,就绝大多数的情况来说,其充当的都是间接侵权的角色,因此承担的都是帮助侵权责任。但只要在用户发布环节上稍作修改,其角色就会从间接侵权者变为直接侵权者。所以本文通过研究后发现,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要从其行为入手,再根据侵犯的权利的不同来判断。也就是本文的结论:“是行为决定侵权责任,而不是主体决定侵权责任。” 本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包括基础理论和主体。本文研究的内容大概如下: 在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 第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对网络传播行为与其特点的介绍,使得本文在一个大背景下展开。第二节,简单介绍了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及其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这是文章的基础背景和基本理论部分。 第二章到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也是主体部分。 第二章论述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这章分为两节,分别对纯接入通道服务和临时复制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总结。 第三章讨论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其中第一第二节分别对审查机制、“改变作品”的行为进行探讨,第三节对BBS和视频网站进行了横向比较,最后总结。 第四章是对P2P软件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讨论,本章分为两节,提出并探讨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和“引诱侵权”规则,最后小结。 第五章对搜索引擎和链接服务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提出了“服务器标准”、“红旗标准”等内容,最后小结。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41
本文编号:2553094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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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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