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03-2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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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表演者在传播歌舞、电影等这些艺术作品的过程中,用他们所独有的表演风格、技巧以及其特有的个人魅力给作品添加了生命力和崭新的观感。视听作品中演员和歌手根据剧本及乐谱,在充分理解角色和歌曲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创作。可以说视听作品的成功塑造绝大部分是表演者即演员或歌手努力的结果。现代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表演者产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但是当把表演固定在某种载体上,对于表演者自身以及以后的循环利用就显得不再重要,这对表演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并不完善,由于表演者的表演行为给作品贡献了智力和艺术价值,表演者就应当对自己的劳动享有财产权,而且赋予表演者财产权并不会与其他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发生冲突,也不会与表演者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发生重叠。由此可见,保护表演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对表演者权的保护现状的分析,笔者对我国的表演者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有了新的想法。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由“小沈阳”诉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案,以及蓝天野诉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等肖像权、名誉权案两个案例勾勒出在著作权法中关于表演者权的保护规定存在的弱点;第二部分是对表演者、表演者权以及肖像权等有关问题进行阐释,并对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分析,其中涉及到《罗马公约》、《TRIPS协议》、WPPT、《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关于表演者权的规定,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第三部分是对世界各国关于表演者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表演者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做铺垫;第四部分从四个方面阐明了我国表演者权制度的现状,以及阻碍我国表演者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障碍,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著作权法》经过几次修订逐步向着完善表演者权的方向发展;最后笔者提出目前我国在保护表演者权的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关于完善该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表演者 表演者权 表演者形象 公开权 著作权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41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英文摘要4-8
- 引言8-9
- 第一章 问题提出9-11
- 第一节 案情简介9-10
- 第二节 引出的问题10-11
- 第二章 表演者权的基本理论11-15
- 第一节 基本概念阐释11-14
- 一、表演者11
- 二、表演者权11-12
- 三、表演者权的内容12-14
- 第二节 表演者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4-15
- 一、国际公约的保护14
- 二、中国表演者权的发展14-15
- 第三章 国外表演者权制度的考察15-20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表演者权保护制度考察15-16
- 一、《罗马公约》15
- 二、《TRIPS协议》15
- 三、WPPT15-16
- 四、《视听表演北京条约》16
- 第二节 世界各国的表演者权保护制度考察16-18
-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表演者权的保护16-17
-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表演者权的保护17-18
- 第三节 国外制度的归纳及启示18-20
- 第四章 我国表演者权保护存在问题分析20-24
- 第一节 表演者形象的商业利用问题规定含糊不清20-22
- 一、权利归属的确定20-21
- 二、表演者权与肖像权的关系21
- 三、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关系21-22
- 第二节 表演者的出租权、机械表演获酬权和广播获酬权22-24
- 一、我国法律没有赋予表演者出租权22
- 二、我国法律没有赋予表演者从机械表演中获酬的权利22-23
- 三、我国法律没有赋予表演者广播获酬权23-24
- 第五章 对我国表演者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24-27
- 第一节 赋予表演者出租权24
- 第二节 赋予表演者从机械表演中获酬的权利24-25
- 第三节 赋予表演者广播权和从广播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25
- 第四节 将表演者权进行集体管理25-27
- 结论27-28
- 参考文献28-30
- 后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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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敏;论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D];甘肃政法学院;2016年
2 吴婉宁;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表演者权[D];山东大学;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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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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