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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框架下我国商业方法软件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0 06:39
  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显得日益重要,尤其是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性问题引起很大的争论。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正在开展大规模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并在加紧互相协调。中国台湾省也正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保护。美国花旗银行已经向中国大陆提出了19项这方面的专利申请,而按照中国的专利法律,一般观点认为对于商业方法软件不能授予专利。本文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对商业方法软件法律保护问题展开讨论。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提出由电子商务引发出的对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第二、三部分对著作权保护模式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的内容进行了分析,着重讨论了和TRIPS协议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和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对商业方法软件保护的不足之处,著作权模式和商业秘密模式在保护商业方法软件时各自所存在的局限性;第四部分首先讨论我国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保护模式的必要性,接着在讨论了我国对商业方法软件授予专利的可行性之后,分析了采用专利模式保护商业方法软件的局限性;第五部分归纳了WTO时代我国对商业方法软件保护的法律选择;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得出结论,我国政府、法学界、企业界等等应该互相协调,尽快解决...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7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由电子商务引发的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1.1 问题的产生
    1.2 软件、商业方法、商业方法软件辨析
    1.3 国际上对商业方法软件法律保护的转变
    1.4 我国的现状及其思考
2 TRIPS框架下我国对商业方法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及其局限性
    2.1 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内容
    2.2 我国对商业方法软件的版权保护和TRIPS协议相比存在的差距
    2.3 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3 TRIPS框架下我国对商业方法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及其局限性
    3.1 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的内容
    3.2 我国对商业方法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和TRIPS协议相比所存在的差距
    3.3 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商业秘密模式保护的局限性
4 TRIPS框架下我国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模式保护的必要性及其局限性
    4.1 我国采取专利模式保护商业方法软件的必要性
    4.2 我国对商业方法软件授予专利的可行性
    4.3 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模式保护的局限性
5 WTO时代我国对商业方法软件保护的法律选择
    5.1 各种保护模式对几个特殊问题的不同处理
    5.2 综合运用各种保护模式及其双重(多重)保护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在本论文中出现的专有名词中英文对照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的管辖[J]. 王海浪.  律师世界. 2002(07)



本文编号:296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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