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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1 13:38
  网络版权的保护主体是版权人,即作品作者,保护对象是作品,精神权利及人身权利都属于网络版权的范畴,网络版权侵权的认定主要集中在被控侵权人及被控侵权作品的认定两个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网络时代下,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从法律体系和立法技术两方面着手。 

【文章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8(0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络版权保护主体与归属
二、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
    (一) 网络作品的概念
    (二) 网络作品的界定
三、网络版权的权利内容
    (一) 精神权利
    (二) 人身权利
四、网络版权的侵权认定与侵权责任
    (一) 网络版权的侵权认定
    (二) 网络版权的侵权责任
        1. 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五、网络版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 相关法规体系的不足与完善
    (二) 立法技术的不足与完善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自媒体时代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J]. 吴慧娟.  新闻战线. 2016(02)
[2]网络版权新问题的法律对策——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朱巍[J]. 宁黎黎.  中国广播. 2014(12)
[3]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障碍[J]. 朱鸿军,农涛.  中国出版. 2014(17)
[4]自媒体时代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J]. 卢石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08)
[5]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 张建华,魏重斌.  电子知识产权. 2012(06)
[6]有关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法律问题[J]. 侯怀霞.  理论探索. 2010(03)

硕士论文
[1]网络环境下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李新玉.西南政法大学 2014
[2]网络出版中的版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郑舜钦.复旦大学 2008



本文编号:297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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