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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许可侵权”制度的域外发展及我国适用

发布时间:2021-05-12 11:00
  慧鱼模型案中,二审法院引入"许可侵权"制度规范被告销售模型组件的行为。在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间接侵权并无规定的情形下,对不构成帮助或教唆侵权但不对其规制又难谓公平合理的行为,实有引入"许可侵权"制度之必要。通过对比分析英国、澳大利亚等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不难发现,各国许可侵权的判断规则逐渐趋同,但都集中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分析,缺乏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考量。许可侵权应被定性为一种间接侵权,其成立以被许可行为侵权为前提,由于英国法院发展出的判断规则较为具体且可操作性强,我国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可予以借鉴。此外,为了限制许可侵权制度的适用范畴,应增加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要求。 

【文章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8(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许可侵权”制度之回溯
三、许可侵权的判断要件
    (一)默示许可的认定
        1.阻止版权侵权能力的大小
        2.与侵权人之间关系的性质
        3.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防止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4.许可人的主观状态
    (二)许可侵权的成立是否以被许可行为侵权为前提
四、许可侵权在我国的适用
    (一)许可侵权制度与帮助侵权之辨析
    (二)“许可侵权”制度的本土化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J]. 王迁.  科技与法律. 2005(02)



本文编号:318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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