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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野中的戏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6-08 00:29
  戏仿(parody)在我国著作权法上属于新概念,直到《无极》的制片人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侵犯了其著作权,戏仿作为一种特殊的文艺批评形式才引起知识产权界的注意。但在美国,戏仿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法律也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保护制度。因此,国内学者一般也通过介绍美国的相关制度来研究戏仿问题。但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许多著述都仅局限于分析《1976年版权法》107条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的四个要件的含义,但他们既没有充分注意戏仿的特殊性,也没有关注法院判例对成文法的补充和变通。为了更全面地介绍戏仿作品及其保护制度,笔者查阅大量英文资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创作了本文。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戏仿的定义和基本特征。首先,从戏仿的词源着手,介绍并比较了文艺领域和法律领域关于戏仿的不同界定,并将戏仿概括为:使用在先作者的作品中受版权保护的要素创作的新作品,该作品至少部分评论或批评原作。然后,本文总结了戏仿与其他作品不同的特征,主要有:戏仿属于“寄生艺术”,需要模仿并评论他人的在先作品;戏仿必须具有独创性,它要求作者付出独创性劳动,且该戏仿作品与在先作品就有内在的不同;戏仿不必滑...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戏仿的定义及特征
    (一) 戏仿的定义
    (二) 戏仿的特征
        1. 戏仿需要模仿并评论他人的在先作品
        2. 戏仿必须具有独创性
        3. 戏仿不必滑稽
    (三) 戏仿的重要意义
二、戏仿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
    (一) 在后使用的目的以及在后作品的独创性
        1. “使用目的”的判断
        2. 独创性的判断——“改变性使用”标准
    (二) 在先作品的性质
        1. 事实作品与虚构作品
        2. 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
    (三) 使用在先作品的“质”和“量”
        1. “实质性使用”规则
        2. “联想”标准
    (四) 对在先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
        1. “潜在市场”的界定
        2. “影响”的界定
            (1) 非戏仿作品对原作“影响”的判断
            (2) 戏仿作品对在先作品“影响”的判断
三、戏仿与讽刺
四、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思考
    (一) 我国引入戏仿和讽刺制度的必要性
    (二) 对我国构建相关制度的几点思考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9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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